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或许是一种双赢的结果——现在是双赢意识深入人心的时代——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尊严或面子,邓玉娇杀死正在强迫她卖淫的流氓官员不负刑责。我相信,这可能是目前所有有良知和正义感的公民包括法官希望得到的**好结果。
本案一审结束了,公众特别是网民们激烈壮怀的情绪开始平静下来。但是,本案的示范意义或警示作用才刚刚开始。
警示之一是告诉流氓官员,强迫她人提供性服务且非法侵害她人身体遇到反抗而致死,非但得不到公众舆论的同情,甚至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换句话说,死了白死,连一分赔偿也没有。也可以说,死得轻于鸿毛,一钱不值。当然,也有若干附加条件,比如恰好抗暴者“主观上并无杀害的故意”,恰好杀人者“属于防卫过当”,恰好碰上邓玉娇这样的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恰好主动投案,“杀人者邓玉娇也”,好汉做事好汉当,构成自首。
在一些地方流氓官员过于强势,公然逼良为娼而法律只能事后保护受害者的情况下,邓玉娇案的判例可以说是极大地鼓舞了那些不甘受到性侵犯、性伤害的姐姐妹妹。一刀杀了“狗官”(专指像狗一样随时随地发情强交的官员)虽然有防卫过当之罪,但总比束手无策任人强暴的结果来得更好一些。前些天,报载大兴一学校三个男生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一位女生轮奸,我曾对此写过评论。可惜这位女生手中无有水果刀,否则,当场结果了三个狗男生的小命,哪怕就是“主观故意”,就是不存在“防卫过当”,就是没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仍然有可能得到与邓玉娇一样的审判结果。
**近,人民日报联合人民论坛杂志对基层党政干部展开业余生活匿名问卷调查,当被问及“工作之余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您是出于什么原因”时,31%受访者表示是“开展工作的需要”。一时间,评议者众。我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基层党政干部该不该或为什么工作之余出入娱乐场所,而在于出入的是“营业性娱乐场所”还是“性娱乐场所”。属于前者,主要问题是谁买单,别人买单是否有可能影响公权力的正当使用。属于后者,则根本无需讨论。邓贵大之死,就在于他与同伙不但进入“性娱乐场所”,还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对这个“洗浴”未加引号,让公众误认为是真的洗澡。其实,就是强迫邓玉娇卖淫,就是公开嫖娼。他们绝非第一次这样胡作非为,只是这一次遇上了不畏强暴的邓玉娇,遇上了性情刚烈的邓玉娇,遇上了自我保护的邓玉娇,遇上了等不及被人强暴后再去报案等待公正的法律讨回纸上公道的邓玉娇。这样的事情,也算百年一遇吧。遇上了,就成为流氓官员的祭日。
警示之二就是出入“性娱乐场所”的流氓官员不要自以为是,以为在这里工作的女人都可以任其所为,手中有几个臭钱,头上有一顶官帽,便视天下女子皆为淫妇,一切皆可摆平。对流氓官员,社会公众不予同情,并非是向法律挑战,或影响法律的公正判决,实在是对法律的**大支持,是**大程度地告诫流氓官员少给法律找麻烦。“刀伤药再好,也不如不拉(切、割)口子。”(北京晚报:苏文洋)
发表于 @ 2009年06月18日 20:59:00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