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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农机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作者:福建省农机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6日 收藏

附件下载: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问全文摘要

  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具体补贴标准参见《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表)。

  根据我省农业及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重点推广的机动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以利用省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其他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再享受省财政补贴。各市县可以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或省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利用本市县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0年我省每户农民年内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审核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我省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具体工作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申报并确定2010年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0〕22号文)办理。

  农民等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可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自主购机但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报账手续,纳入管理。

  申报程序

  补贴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或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符合补贴对象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做出同意购机补贴意见,并按照优选条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补贴对象凭购机补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小额补贴资金的,可以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同时现场公示现场购机(即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申请补贴的材料只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盖章和签署意见,不再要求提供其他部门证明意见。省农机化管理局要尽快启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30日,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今年中央第一批拨付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9000万元,中央尚有第二批拨付计划。

  省农业厅投诉电话:6533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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