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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作者:海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2日 收藏

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下载: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doc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省委五届六次全会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热带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和设施农业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田间机械作业和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冷藏、加工、农村沼气等现代农业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促进瓜菜、水果、畜牧、水产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特色的大棚设施农业以及农产品冷藏、加工、沼气等关键环节倾斜,向瓜菜主产县(市)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三)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四)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农垦系统。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结合2009年各市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各市县、农垦系统资金控制规模(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在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农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补贴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情况,对各市县补贴资金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农垦系统补贴资金按照中央确定的规模予以安排。具体的补贴农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农垦总局与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市县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市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根据区域发展的不同特点和补贴资金规模,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1、国家冬季瓜菜生产基地建设急需的大棚设施、喷滴灌设备、瓜菜生产机械等设施农业装备;2、提高农业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农具;3、冷藏保鲜等农产品加工机械;3、畜牧养殖以及沼气循环利用机械。其中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挖掘机械)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县补贴资金规模的15%。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0年我省补贴机具的种类是国家确定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二)补贴机具确定

  补贴机具原则上应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根据农业部确定的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原则和要求,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农机生产企业根据我省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省农机化管理局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并与《2010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合并形成补贴产品目录(详见《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农业厅将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对补贴产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具体补贴标准参见《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表)。

  根据我省农业及农机化发展需要,对重点推广的机动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以利用省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其他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再享受省财政补贴。各市县可以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品种,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或省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利用本市县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0年我省每户农民年内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不超过20万元。享受补贴的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含农垦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以及购置耕整地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田间管理机械类、收获机械类、动力机械类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保证有足够资金用于补贴提高农业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审核后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我省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具体工作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申报并确定2010年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0〕22号文)办理。

  农民等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可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自主购机,但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报账手续,纳入管理。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购机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和承诺,省农机化管理局和生产补贴机具的农机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八、申报程序

  补贴对象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或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机管理部门审查申请人资格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符合补贴对象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做出同意购机补贴意见,并按照优选条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协议,补贴对象凭购机补贴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小额补贴资金的,可以在办理购机补贴手续的同时现场公示现场购机(即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申请补贴的材料只需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和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盖章和签署意见,不再要求提供其他部门证明意见。省农机化管理局要尽快启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九、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8号)和《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为防止弄虚作假,补贴机具经销商报账清单所列机具必须经生产厂家盖章确认方可拨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供货方(垫付补贴资金的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直接供应补贴机具的生产厂家)。

  2010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30日,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今年中央第一批拨付我省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9000万元,中央尚有第二批拨付计划。望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根据第一批分配资金控制规模,抓紧实施。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报账支出,确保在期限内完成资金补贴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农机主管部门要与种养业、冷藏加工、沼气、农垦等主管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在确保重点的同时,兼顾相关环节机械化的发展,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要从实际出发,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本市县(农垦系统)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计划,分别于4月1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时应征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补贴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对发生问题的市县将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资格。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完成补贴机具编号喷印工作,并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拍照存档,以备检查,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保证全部办理牌证。

  (三)落实职责,保障经费。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经销商应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已销售的补贴农机具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机者等情况,以便统计掌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补贴资金结算下拨工作。

  为保证农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应在中央财政资金控制规模的3%—5%,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和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积极做好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的宣传引导工作。要积极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保证做到每月结算一次,协调农机经销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购机者的反应,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设立投诉电话(省农业厅电话:65332905),并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总局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化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以便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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