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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插秧机购置补贴操作要求

作者: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0日 收藏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加强插秧机购置补贴操作要求的通知

闽农机管[2010]24号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各有关生产企业及经销商:

  目前购机补贴工作正在稳步进行中,根据有关市县农机部门和群众反映,针对插秧机补贴申请、供货及核实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完善插秧机补贴申请、供货及核实等环节操作要求通知如下:

  1.申请环节。今年申请购买插秧机的农户(含合作社,下同)必须要育秧,未育秧的农户申请购买插秧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申请,待其育秧后视情再办理相关手续。我省目前尚不具备组织到外省开展插秧机跨区作业的条件,对以此名义购买者,一律不予受理。部分农业(农机)合作社如作业面积较大(提供承包合同、作业合同),需增购插秧机,应提供有关证明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向省局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录入软件系统,否则不予结算。

  2.供货环节。经销商应根据机具申请的情况及时供货。由于机插工作需要,部分已经提前供货的机具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3.核实环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专门组织对插秧机的核实工作,未见到机具,不予办理结算,防止机具重复补贴。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插秧机复核工作,根据农业部近期关于加强补贴机具监管的有关要求,逐台进行复核,对见不到机具的用户,送达整改通知书,并报送乡镇或县级公安部门,责成购机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补贴机具交农机部门验机;对提供不了补贴机具、存在倒卖嫌疑的用户,作为案件行文移送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如有农机部门、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向倒卖团伙提供购机者信息和其他方便的,将一并予以追究。对涉嫌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请向当地农机和公安部门举报。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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