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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粤农〔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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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做好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2010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0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2亿元,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覆盖所有农业县(市、区)的规定以及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基本原则,在各地级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计划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历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情况,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养殖业发展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农民购买能力和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重点倾斜全省40个产粮大县、30个水稻育插秧机械化示范县、200个生猪重点养殖场和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专业化防治示范县。确定2010年各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和各项目实施县的指导性资金计划(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各项目实施县的指导性资金计划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进行动态调整。2006年至2009年各地历年结余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农机供货方(生产企业或销售商)。省级财政对我省重点推广的水稻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及其配套的育秧盘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进行累加补贴。所需的累加补贴资金在2010年度《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个人或组织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和有关地级以上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省财政补贴资金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包括以下内容: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全文)
广东省201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表
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
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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