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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7日 收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0]1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抓好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管是农机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补贴规定是对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购机补贴程序

  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渝财农〔2010〕4号文件精神,坚持阳光操作,严格实施程序,强化购机核查,抓好组织实施。

  (一)严格实行差价购机。要严格落实规定,确保购机者购机时一次性、足额、当场享受补贴(含合作社优惠补贴)。

  (二)认真审查申报资料。有关部门要对申报资料做到随到随审,要依据购机发票和购机者签字的购机花名册,逐票核实,认真审查购机者身份信息与人机合影,审查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售价是否超过**高限价,农民是否足额享受补贴,联系方式等购机信息是否完整等。

  (三)加强购机真实性核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真实性负责。对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农机具应逐台核实。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具应进行抽查。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1万元之间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50%,单价在2000元以下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10%。真实性核查应以入户见人见机的方式核查为主,核查时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见附件1)。区县在核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农机推广站,以便作出相应处理。市农机推广站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和随机抽查,并加强对总经销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好购前审批制。对需要购前审批的补贴机具,按渝财农〔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的购机申请应及时办理。

  (五)坚持公示制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将受益者的购机信息进行公示,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特别要坚持做好村镇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结果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签字后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六)签订购机合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购机者签订《重庆市享受财政补贴农业机械使用管理合同》(单价1万元以上)。

  二、强化购机补贴监管

  (一)对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是要加强经销商管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一方面要本着有利于农机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的原则,积极发展二级经销商和乡镇经销点,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二级经销商的监管,逐步规范乡镇经销点的经营行为,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与二级经销商、乡镇经销点签订诚信承诺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对乡镇经销点违法违规的行为,二级经销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二是要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户,核查购机的真实性,农民是否足额享受国家补贴,杜绝坑农害农的现象,坚决查处空买空卖、倒卖等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

  三是要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各地要认真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机具的档案管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健全本部门补贴档案的同时,要加强对二级经销商补贴档案的监督检查,将补贴档案完善情况作为下年度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审定的重要依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责令其整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

  四是要加强机具监管。购机者购置插秧机联合收割机3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其它农机具2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报市农机办备案。对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补贴机具按照农业部《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农办机〔2009〕13号)的规定编号,在其显要位置做喷漆标记。

  五是要加大对购机补贴投诉的处理力度。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布购机补贴投诉电话,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加大对受理举报投诉情况的处理,做好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核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的记录,并存档备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可在本辖区内探索聘请购机补贴义务监督员等多渠道监管的有效形式。

  (二)对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的要求

  一是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及咨询服务,督促乡镇经销点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宣传画和所经销的国家补贴机具销售一览表张贴在经营门市的醒目位置。

  二是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公示和核实,并将公示和核实情况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三是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经销商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对总经销商(生产企业)的要求

  一是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要完善企业财务、发货检查、补贴机具档案等管理制度。发货及销售时,要做到机卡同步,补贴机具卡内的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机架号等与实物一致,否则不能申报国家财政补贴。发动机号、机架号及产品铭牌应永久固定在机具显著位置并长期可见。市农机鉴定站要加强对生产企业补贴产品标识规范化的监督检查。

  二是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1、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自主推荐总经销商,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指导他们遵规定、守法纪,按要求做好培训和售后服务,为农民使用农机提供全程服务。2、总经销商要对二级经销商的申报资料做到随到随审,认真核实,及时出具发票,同时要抓好二级经销商、乡镇经销点操作技能培训,督促其按规定将采集的购机信息迅速上传至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3、总经销商要加强对其所推荐的二级经销商、乡镇经销点的管理,对二级经销商、乡镇经销点违法违规的行为,总经销商(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三是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今年所有进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的生产企业都承诺了**高销售限价,要严守承诺,不得突破。对于乱涨价,损害农民利益的应取消补贴资格。企业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低价倾销和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开展与补贴机具间相关联的“送机”活动。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售补贴产品不含主要部件的不得享受国家补贴,如水泵只出售动力机的,机动脱粒机不含动力机销售的等情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取消相关经销商经销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四是要加强农机质量监管。生产企业是补贴农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或质量跟踪调查整改不合格,或产品质量下降、不兑现承诺的,取消下年度享受补贴的资格。市农机鉴定站要做好补贴产品质量跟踪调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整改措施,市农机质量投诉站要及时、高效、公正处理质量投诉事件,切实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肃购机补贴纪律

  (一)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八个不得”、“四个严禁”等纪律要求。“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四个严禁”即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二)严禁区县自行制定发布补贴目录和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各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各级农机部门与不法厂商勾结,空买空卖,骗取购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勾结,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购机补贴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农机部门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和市纪委驻市农委纪检监察室,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经销商及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的依据。同时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享受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杜绝假买假卖、倒卖补贴机具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补贴产品目录资格。因参与违法违规操作而被取消资格的组织和涉及的相关责任人,今后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财政补贴农机具的组织或个人,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负责督促追回。对蓄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质量投诉电话:49835778监督电话:67909982、67909981、89133216、89133259。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附件1: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记录表
  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诚信承诺书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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