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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阳光工程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实施方案
鲁农机科字[2010]17号
各市农机局(办):
为做好2010年阳光工程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工作,省办制定了《2010年阳光工程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实施方案》,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2010年山东省阳光工程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鲁农科技字[2010]25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阳光工程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共同促进、按需培训、扶优扶强、突出重点、训考结合”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培训效果,健全培训体系,建设一支有文化、懂技术、讲诚信、会操作、善经营、能致富、保安全的农机作业服务人才队伍,为全面实现农村各业机械化提供人才保障。
二、培训对象
购置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以及从事或准备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人员。重点培训新购机补贴农民、农机大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以及设施农业设备操作等有关人员。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通过培训使参训农民掌握新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有关农业机械的结构原理、操作规范、维护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以及零部件鉴定与修理等知识,掌握重点推广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作业规范和技术要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常识,促进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和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农业机械化生产中机具的正确使用率,增强受训农民的技术应用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应用普及,减少农机质量与安全事故,增产增收和节能减排,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机作业服务人才队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民自身经营效益和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和推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
在全面完成1.4万人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任务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协调争取承担更多的转移就业培训任务,确保全省10万人次新购机农民、150万人次农机人才培训任务顺利完成。
四、培训经费
为配合农机购置补贴等工程项目的实施,培养从业农机操作使用与维修的职业型农民,财政按照人均46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培训。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不得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技能鉴定开支和有关项目管理的工作经费。
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训农民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培训支出主要包括教师工资、设施折旧、课时费用、教练车用油、设备及工具维修保养、教练场地维护、教练车保险年检年审费、教材及证卷表材料费和交通伙食补助等。
五、培训基地
根据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合农机工作特点,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基地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农机培训资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具备承担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持有省农机办颁发的准教证书的师资等基本条件。前期,各项目县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培训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通过阳光办成员单位会商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重新认定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要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和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要切实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管理,加大对培训基地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力度,督促培训基地按照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和六项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培训。要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培训质量不高的培训基地要及时报请当地阳光办调整其培训任务,对培训不规范的培训基地要责令其认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要坚决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培训内容和时间
培训农业机械基础知识、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知识和农业机械田间作业技术规范、经营管理知识;玉米联合收获、保护性耕作、经济作物机械化生产等农业机械化主推技术知识;农机化节能减排知识;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技能和维护保养知识等。
培训时间为7天,其中,基础知识及主要技术3天,操作实习4天。具体培训要求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机手培训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科[2009]62号文)。
为便于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全省统一使用农业部组织编写的《大中型拖拉机》、《稻麦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业机械修理》、《稻麦联合收割机》、《设施农业》等阳光工程农机培训通用教材以及我省主编的《联合收获保护性耕作机械化实用技术培训教材》(人民武警出版社出版)。申请驾驶证的,还可使用《新编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材》(济南出版社出版)。
各培训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培训任务,科学安排,合理分配培训资源,力争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所承担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任务。
七、培训实施
各培训基地接到培训任务后,要尽快编制教学计划,落实实习基地,选择或聘任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开展培训和实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阳光办发布的培训规范,从抓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入手,确保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内容,选择或编写体例规范、内容系统、表述通俗、适宜农民的培训资料,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各培训班次要指定一名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通过学员选举的方式,选举班长和班委会成员(或小组组长),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整个培训工作安全顺畅有序。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规范和教学情况,组织理论考试和实习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结业证书”。并将考试试卷和成绩归入培训档案,以备阳光办检查抽查。
学员申请农机驾驶证的,教学人员要如实填写农业部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并亲自签名。
本着减轻农民负担、提高购机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能力的原则,各培训机构可将阳光工程培训与农机驾驶、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实行“一训三证”的培训模式,即:取得“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可自愿申请农机驾驶证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申领农机驾驶证的学员,其培训记录要注明“阳光工程”字样。
八、监督管理
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2010年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六项制度,严格阳光工程监管:
(一)公示制度
承担培训项目的县要向农民公布承担阳光工程农机使用与维修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为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省农机办将0531-83199665作为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服务电话,并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各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和联系电话。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阳光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三堂课”制度
各级要配合阳光办执行好“三堂课”制度,即上好开班第一堂课,中间抽查一堂课,参加结班考试课,要对培训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主抓的同志要亲自参加阳光工程开班第一节课,到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在培训实施期间,要派专人随机抽查一堂课,主要了解学员变动情况以及受训农民对培训的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培训机构整改。培训结束时,要参与培训的**后一堂课,对结业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核实**终完成培训的人员情况,对该班培训工作做出总体评价。各地要协助阳光办填写《阳光工程“三堂课”制度登记表》(见附件3)。
(三)培训券制度
2010年,我省继续执行培训券制度。培训券由市按照省确定格式印制,分发到各项目县使用。在阳光工程培训开班第一堂课上,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培训结束,学员签字后由培训机构收回,作为向县财政报账申领补助资金的凭证。
(四)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按月统计本市完成培训的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办科技质量处报送本市上月农机培训进展情况(进展表见附件4)。省办按季度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培训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2010年12月10日前书面报省办科技质量处。
(五)台帐登记制度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建立阳光工程培训台帐,作为检查验收培训情况的重要依据。培训台帐必须写明受训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等(见附件5)。培训台帐应由受训学员亲自签名。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
(六)检查验收制度
各县在阳光办的统一部署下,组成检查验收组(原则上不少于3人),对各培训班次进行逐班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核实培训台帐、走访或电话访问培训学员等方式进行,其中走访或电话访问的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学员总数的20%。根据新的阳光工程培训内容和要求,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1、培训档案:培训资料完整,有详细的教学计划、规范的培训教材和完备的考试考核材料(试卷、成绩册、监考和评判老师资料等)和学员个人材料(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培训台帐记录的学员信息完整、真实。
2、培训实施: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能够按照培训规范落实教学环节和学时;选聘教师熟悉农机专业,能够胜任教学工作;落实了班主任和班委会制度,班级管理比较规范,未出现重大事故。
3、学员反馈:培训情况属实,就业技能有所提高,满意度达70%以上。
培训机构凭阳光办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台帐、培训券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帐。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培训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任务之一。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是提高农机作业服务人员技能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机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农机化科技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省农机办成立由办领导挂帅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质量处,具体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各市、项目县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积极争取成为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各级要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阳光工程管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导与检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等八部门《通知》要求,结合实际,于8月30日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进度,并积极与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联系,按要求主动报送相关材料。各培训机构要制订详细的教学方案,选派经验丰富的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同时要把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技术推广、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力转移、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相结合,在人口较多的乡村设立培训点,把课堂设在田间地头、维修作业现场,引导和推动送教下乡,方便农民群众学习。
各市实施方案应于9月10日前书面报省办科技质量处。
各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台帐电子版报省办科技质量处邮箱sdnjpx@163.com。
(三)严格奖惩措施。各市要建立培训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作为下年培训计划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市、项目县(市、区),次年继续安排并增加其培训任务,并给予表彰奖励,把培训任务和资金向积极性高、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好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倾斜和集中;对工作不力的,将视轻重程度分别给予减少项目任务、取消项目资格、收回项目资金的处理;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3年内不安排有关项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各地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阳光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确保阳光工程规范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并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以及技能竞赛、观摩比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阳光工程。要充分挖掘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学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加以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开展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的良好氛围。
附件:附件1.2010年阳光工程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任务分配表.xls
附件2 2010年山东省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基地汇总.xls
附件3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三堂课”制度登记表.doc
附件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展表.doc
附件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帐.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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