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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苏省农机推广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4日 收藏

苏农机科〔2010〕26号

关于做好《2010-2012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苏农机科〔2005〕30号)规定,现就做好《2010-2012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本次申报重点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范围如下:

  (一)农作物生产机械:水稻盘育苗播种设备,花生、大蒜等作物收获机械等;

  (二)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机械:水(旱)田秸秆还田机械、秸秆捡拾打捆机械、秸秆固化成型设备、秸秆切碎装置、秸秆气化设备和其他秸秆综合利用机械;

  (三)畜牧水产养殖机械:水产养殖机械、紫菜收获机械、畜禽(舍)消毒机械及粪便处理机械、沼气清渣机械、饲料加工机械、饲养机械;挤奶机、牛奶分离机、生物质肥料生产机械等;

  (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精米加工机械、茶叶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清洗包装)设备、小型果蔬冷藏保鲜库等;

  (五)设施农业机械:微喷、滴灌、渗灌设备,潜水泵,种苗播种设备,微耕机、烟雾机等温室(大棚)内作业和管理机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设备,茶园防霜机、茶叶采摘机械,养殖环境温湿度控制设备,草坪修剪机,伐条机等;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农用装载机(额定装载质量≤1.5吨),农用搬运机,清淤机械。

  二、基本要求

  (一)申报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以上,申报产品须在规定的申报范围之内,具有一定的社会保有量,用户反映良好;

  (二)产品须按规定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检测,并获得国家或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非本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产品,须经过本省适用性考核。

  (三)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应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

  (四)推广鉴定证书包含系列产品的,仅限于具体通过鉴定并有相应推广鉴定报告的机型,同一证书的其他机型暂不受理;

  (五)注意事项:

  1.已经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2010-2012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需重复申报。

  2.在我省已经申报了《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调整、且需申报省目录的产品,只需填报《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1份即可。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申报型号分别填报申报书(含电子版,申报书可直接从江苏农机化信息网上下载);

  (二)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推广鉴定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照片2张(左右侧两个方向);

  (六)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

  (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企业标准;

  (九)产品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如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应提交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当地有关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五、各申报单位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单位:江苏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

  联系人:薛刚,高晋宇;电话:025-83275143,83275131。

  传真:025-83275107。

  申报材料一式1份邮送到江苏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南湖路97号,省农机具展示中心大楼323房间,邮编:210017,联系人:史志中,丁莉;联系电话:025-86468729)

  附件: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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