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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超市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超市(以下简称超市)管理,实现阳光操作,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批准设立的区域性农机超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超市是集中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控制与监管、补贴产品的展示与销售、宣传与技能培训、质量监督与节能维修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市场。
第四条 超市服务对象为陕西省辖区内符合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条 件的所有购机者和符合入驻条 件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
第五条 超市运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超市按照区域布局、市场规模、组织机构、服务能力设立。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二)营业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维修、培训等基础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且经营状况良好。
(四)近三年农机销售产值年均在5000万元以上。
(五)拥有合理的组织结构,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补贴机具经营中无套取国家补贴资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产品售后服务存在严重问题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超市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推荐,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进行综合审核后批准设立。虚报资格条 件、伪造证件者,永久取消其农机超市申报资格。
第三章 超市管理
第八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设立超市管理委员会。超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由省与相关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人员联合组成。
超市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超市农机购置补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按照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控制规模,监督购机补贴实施进度,监督补贴产品质量,监督超市购机操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执行,购机者资格审查和供货企业补贴资金结算审核。负责超市监管员的聘任,负责组织超市企业监事的推荐。
第九条 超市工作人员在办理购机补贴业务中要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平,处事公正,阳光操作;着装整齐、挂牌上岗、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十条 超市负责受理购机者报名登记,购机者身份及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申请补贴机具的合规性的初审。负责办理符合补贴条 件购机者的购机申报手续。
负责开展补贴政策宣传与咨询,每天发布补贴进度及货源信息,公示补贴购机者名单。负责购机差价款收缴并及时兑现与会计档案的建立。负责补贴机具的发放及验货管理。
第十一条 超市经理的聘任,由超市提出人选,征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超市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十二条 超市负责国家支持推广补贴产品的常年展示与指标内年度补贴产品的销售,负责补贴产品销售质量监督与节能维修。负责组织供货企业向购机者开展必要的操作技能安全注意事项和上岗前技术要点培训。
第十三条 超市补贴销售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信息应定期反馈购机者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配合农机监理机构进行机具的注册登记。
第四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均有资格,经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入驻超市销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第十五条 进驻超市企业必须提供常年展示的产品样机,设立展示版面。
第十六条 进驻超市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货源充足,能够满足市场购机者的选购需求。
第十七条 入驻超市企业要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超市应当将供货企业名单报超市管委会备案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制度、纪律规定,自觉遵守超市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超市运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受理农户申请,必须严格根据优先条 件和报名先后次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由购机者现场自主择优议价购机,现场缴款、办理购机手续和提货,真正实现阳光操作。
第二十一条 购机者进行购机政策咨询,观看、选择样机,与厂家议价定价后排队报名登记,领取申请序列号。
第二十二条 购机者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法人登记证)、村委会购机证明(介绍信)和申请序列号,领取填写初审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超市监管员审核后。到超市信息录入办公室进行摄像留影,连同购机者有效证件、联系电话、购买机具名称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由超市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附表、协议书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购机者持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和协议书到超市财务室缴付购机差价款,超市负责将差价款兑付供货企业。
第二十五条 购机者持补贴申请表正表和缴付购机差价款收据到超市供货单位办理提货手续,供货单位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二十六条 办理提货手续时,购机者应在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上签名、盖章并交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同时通过网络系统录入购机信息,上传购机差价款发票原件;超市验货员在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上签名并签注“货已验”字样,由超市监管员在网络系统上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供货企业在发货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标识。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提货时,必须持证驾驶。
第二十八条 超市应加强补贴机具现场发放的登记及验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货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持年度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原件、机具差价款发票复印件、机具补贴发票原件及时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进行补贴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超市要做好初审登记表、购机协议书、差价款兑付会计凭证及购机补贴申请表正表纸质和电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超市管理委员会向超市派驻市场监管员,市场监管员聘任期为二年,负责具体监督落实超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事宜,业务上接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超市管理委员会指导。
超市监管员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制度规定,做到政务公开、公平执事、精通业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好超市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能。自觉接受超市、企业和农户的监督。
超市监管员要认真把好购机对象资质审查关、补贴指标控制关、补贴资金结算的审核关,确保补贴政策的真实、有效落实。
第三十二条 超市建立企业监事制度,由入驻企业民主推荐超市监事3名,负责入驻企业权益的维护,监事有权对超市监管员履行职能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和诉求,有权对超市管理的公平性、规范性、纪律性提出质疑和申诉,以切实维护企业在超市的合法权益。
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主持企业监事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并确认,监事必须具有公正性、政策性、能自觉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超市应严格按照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进行补贴资金的控制,并执行全省统一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超市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违背超市现场提货原则的机具,如:卷帘机和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第三十五条 超市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农机产品“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规定,保证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严禁供货企业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一经发现,取消其超市入驻资格。
第三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批准设立的超市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束后,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结果按照限期整改、削减(增加)指标和撤销超市资格进行奖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超市收取的补贴机具差价款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供货企业兑付,不得随意占用供货企业差价款。
第三十九条 农机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或直系亲属的名义,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超市。
农机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和超市管理委员会人员不得向购机者指定购机企业和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超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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