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eplay888备用网址 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各设区市农机管理局(总站):
《2010-2011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包括年度调整产品)将于今年底到期。为做好《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闽农机[2008]364号),我局编制了《〈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闽农机〔2008〕364号,以下简称《省办法》),决定开展《2012—2014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2012-2014年省目录》)的编制工作。请各地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1年10月14日前,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地或产品主销地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申报,通过选型鉴定的产品和台湾原装的产品由企业直接向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申报。台湾原装产品委托其指定的福建省内总经销商代理申报。同一型号产品只能在一地申报。
(二)初审。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齐全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用户调查的形式审议产品推广应用(指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投诉情况(指质量状况)后,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对不在申报范围的、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销售数量不足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过期申报的产品不得推荐),同意推荐的产品按产品分类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4),并出具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查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2011年10月28日前一并报我局科教科。
(三)审核汇总。我局于2011年11月10日前对产品推荐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
(四)综合审议。2011年11月中旬,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审议,形成《2012-2014年省目录》建议公示稿。
(五)征求意见。2011年11月底,根据专家审议意见,形成《2012-2014年省目录》(征求意见稿),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六)网上公示。2011年12月,通过福建省农业信息网、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2012-2014年省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公布公告。2011年12月底前,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2012-2014年省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省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八)年度调整。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2年和2013年申请下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省办法》、本指南及有关规定进行。
二、申报资质和相关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省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台湾原装产品的申报需委托省内注册的代理商办理手续。
2.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其中,茶叶加工机械企业及台湾原装产品代理商的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以上;长期固定员工人数应在50人以上;厂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产品资质和相关要求
1.申报《2012-2014年省目录》的产品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台湾地区生产的。
2.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或福建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出具的选型鉴定报告,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须提供台湾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能证明其产品质量、性能的相关证明文件或福建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出具的产品选型鉴定报告。
3.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4.在本年度发布的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产品。
5.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6.申报的产品在福建省必须有一定的保有量,小型产品不少于50台、中型产品不少于25台、大型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10台(套),其中未列入《2010-2011年福建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2010-2011年省目录》)的产品和实行选型鉴定的产品必须提供用户信息资料(格式见附件3)。
7.部分产品性能要求:
(1)茶叶杀青机、烘(炒)干(焙)机提供热源的燃料不得为燃煤或木柴。
(2)耕整机配套动力不大于6 kW,主要用于水田犁耕和整地的乘坐式单轮驱动的耕整作业机械。耕整机应配备在非正常作业时能可靠切断动力的装置。
(3)微型耕耘机配套动力不大于7.5kW,主要用于水、旱田耕整、田园管理、设施农业等耕耘作业为主的非乘坐式耕整地机械。应配备切断供给刀片动力的装置,要求有意识地操作该装置才能实现启动操作。微型耕耘机扶把的设置应符合JB/T 10266.1-2001中的4.2.4.3、4.2.4.4要求。
(4)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3 m3且整机质量≤6.3t。
(5)树枝切片粉碎机功率≤10 kW。
三、申报范围
根据《省办法》,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十一大类三十小类八十四个品目。具体品目见附件1所列。
已列入《2010-2011年省目录》的所有产品,欲列入《2012-2014年省目录》的必须重新申报,并请在《申报书》封面上注明在《2010-2011年省目录》所处位置,具体填写办法见“填报说明”的“第11条”。已申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重复申报《2012-2014年省目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书(封面加盖企业公章,不必另加封面,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产品彩色照片(能反映产品外观特征的三个不同方向4寸彩色照片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推广鉴定依据应是已公布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审查、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用户调查;
8.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9.产品执行标准(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如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出具采标的正式文件);
10.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内容应符合2010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
11.用户信息汇总表(附件3);
12.未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申报时不须提供第6、第7项,但必须提供提供如下材料:
(1)由福建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出具的农业机械选型鉴定报告,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2)用户使用意见。内容包括使用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购买时间、累计作业时间和作业量、故障发生情况;对产品及售后服务评价等。以上用户意见材料要求大型农业机械或成套设备每种型号需提供5份以上,中小型农业机械需提供10份以上;
(3)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结构、原理、性能、材料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所具有的优势等。
对实行选型鉴定的钢架大棚和防虫袋等产品不须提供本项第(2)和第(3)点材料。
(二)申报材料一致性方面的要求
1.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2.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3.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按产品型号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要求胶装(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废件处理),不需另加封面,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可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推荐单位留存备查,一份报送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五、材料报送
推荐材料由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寄送,未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台湾原装产品的申报材料由省农机鉴定推广总站审查推荐。审查工作报告、推荐产品汇总表和产品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限上报,邮寄时间以当地邮局签收日为准;同时将审查报告和推荐汇总表(附件4)发送电子邮件到:xap@fjam.gov.cn。
材料接收单位: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科教科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3号三层
邮编:350003
收件人:徐爱萍
联系电话:0591-87516974,传真:0591-87602170。
六、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拨打咨询电话:0591-8751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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