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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福建省2011年第五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福建省2011年第五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的通知
闽农机管[2011]73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平潭县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
根据《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目前实施情况,现决定于11月10日开展我省2011年第五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工作。本批结算分两部分:
一是机具类。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61.154.164.70:9000/)中“申报所有”和“待结算”状态中的数据申报;
二是大棚类。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61.154.164.70:10000/)大棚专用版中“申报所有”和“待结算”状态中的数据申报。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机具类和大棚类两个版本上都已设置为11月10日前已核实通过的数据和第一至四批结算未通过数据为基础,各相关单位以此统计数据为准,编制上报补贴资金结算相关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机经销商(含直销的省内生产企业,下同)申报资料和时间要求
1.经销商于11月11日-13日前在本经销商账户“结算管理”中点击本批次的“申请结算”按钮及在“未通过结算”中点击“重新申请结算”按钮(如未点击,数据将无法传输,导致资金无法结算)。点击后,导出统计报表里的待结算状态的明细表和汇总表。明细表通过“统计报表”中的“明细表”栏目,点击“本批次结算数据上报”导出明细表数据(EXCEL文件)。汇总表通过“统计报表”中的“汇总表”栏目,导出“申报所有”状态中“待结算”汇总表数据(EXCEL文件)。导出的汇总表、明细表,请经销商自行整理并核对其中的内容。
2.经销商报送结算材料之前,应先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对购机户资料,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补齐。汇总表与明细表封面与内容都需加盖经销商公章。汇总表与明细表必须要有总数,明细表应分县统计,分县购机户资料插入红纸隔开,并标注县名。经销商按“经销商申报结算材料具体要求”(附件1)填写资金结算申请报告(附件2),认真核对指标确认书份数,按明细表的顺序装裱材料,并在指标确认书的右上角醒目位置按明细顺序编号。如上报的材料份数缺漏或没有按照顺序装裱将不予采用。
3.寄送资料要求:(1)向省农机局寄送结算申请报告、全省范围内的汇总表、明细表;(2)向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寄送该辖区内汇总表、明细表以及相应的完整购机户资料。邮寄地址见附件3。
4.报送纸质资料时间要求:11月17日前。
二、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的资料和时间要求
1.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对本辖区内经销商所销售产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相应的购机户资料,编制本县(市、区)汇总表和明细表,附相应的购机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报送县级财政部门抽查,无误后,于11月16日前以正式联合文件上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附本县汇总表、明细表以及本批次抽查情况表。
2.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材料以及经销商上报的购机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生产企业、机具类型,汇总编制《2011年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于11月23日前以正式联合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同时附本市汇总表以及本批次抽查情况表。购机户资料由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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