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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山东省农机局 本站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9日 收藏

  为加快淘汰老旧高能耗农业机械,鼓励引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从中央财政新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新增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只能当年使用,补贴额度用完即止。通过试点试验,不断总结实施经验,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切实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市、县(市、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保有量,2012年我省选择在章丘市等20个县(区、市)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区、市)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补贴机具类型

  报废补贴机具类型为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凭村委会证明),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含) 10 1000
20-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六、操作程序

  1、机具报废申请。申请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机主),持登记证书、农机牌证、身份证明等凭证向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具报废标准等规定和要求签注意见。

  2、机具回收。机主将同意报废的机具交售当地县(区、市)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向机主出具《山东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1,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3、注销登记。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携带《回收证明》、登记证书、牌证等凭证,到当地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

  4、申请更新。机主凭《回收证明》到当地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向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机主报废和拟新购的机具类型和补贴额度,对报废更新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新购机具的实际价格(指扣除应享受的农机购置补贴后的价格)必须高于已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通过审核的机主可优先获得新购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当地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为机主出具《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时折抵购机款,机主按扣除两部分补贴后的价格支付购机款。机主在购机时要将《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经销商,并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生产企业向经销商收集《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与所需的农机购置补贴结算资料一并提交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结算两项补贴资金。县(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按报废更新补贴规定审核完毕后,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一并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县(区、市)农机管理、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加快补贴资金落实进度,确保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补贴试点工作。各试点市、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管理、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试点市、县(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县级农机管理备案。《回收证明》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发后逐级发至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回收单位应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取《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资质企业名单见附件3)为农机回收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市商务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农机管理、商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农机回收单位要按规定回收、拆解、销毁旧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点击下载附件:1、山东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山东省农机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3、山东省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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