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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农机办〔2013〕15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确保2013年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7日
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自治区提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继续大力推进水稻、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尤其是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积极引导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县(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扶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实施方式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县(市、区),包括各级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
(二)实施方式
在全区范围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补贴方式。
(三)补贴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分批下达。中央财政安排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4.3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3500万元。
(四)补贴资金计划确定
依据各县(市、区,含农垦)农村人口数、水稻播种面积、甘蔗种植面积、其他主要作物播种面积、需求预测数、农业机械化程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等因素确定。
(五)补贴资金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确定的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计划控制数将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13年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以及其它机械共12大类34小类108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广西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按规定享受补贴的农用挖掘机应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涉农工程项目,具体由各县(市、区)农机局逐户审核,严格把关。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水稻种植大户、育秧工厂,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农户,由各县(市、区)农机局逐户审核,严格把关。
(二)补贴标准。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
1、通用类
(1)水稻插秧机: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按照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水稻种植大户、育秧工厂购买的4行四轮、6行四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自治区资金按照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累加补贴。
(2)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3)30马力以上四轮拖拉机: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按农业部确定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累加补贴。
(5)手扶拖拉机、3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旋耕机、驱动耙、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冷藏罐、贮奶罐:中央资金按照农业部分类分档确定的补贴额补贴,自治区资金不累加补贴。
2、非通用类
中央补贴资金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广西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特殊机具: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设施农业设备只补贴动力机械部分。
自治区资金对下列非通用类机具进行累加补贴:
(1)小型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割幅≤120cm)、小型全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喂入量≤1.0kg/s),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2)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进行累加补贴。
(3)烘干机、移动式绞盘喷灌机(功率≥5kW、喷管内径≥40mm、长度≥100m)、电动圆盘型喷灌机(喷灌半径≥260m),自治区资金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为规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并使自治区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保持合理的补贴率,防止出现倒机、套机以及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不再实行累加补贴。
自治区农机局制定《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广西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额。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加快发展甘蔗生产机械化,制糖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的甘蔗种植机、甘蔗联合收获机、大中拖、喷灌机、微灌设备纳入补贴范围。在申请补贴资金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一般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增氧机、投饵机分别不超过6台;太阳能杀虫灯不超过4台;喷雾机不超过2台;水泵不超过2台)。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各县重点发展的农作物生产机械,由县(市、区)农机局(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农机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不能纳入补贴机具经销商范围。
2012年经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2013年度内继续有效,但被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购机。
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拥有机具的所有权。为防止通过转卖补贴机具从中牟利,县(市、区)农机局应与补贴受益对象签订书面协议,补贴受益对象要在协议中作出承诺:两年内不转卖所购买的补贴机具,如转卖,受益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三年内放弃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权利。
六、方案制定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根据本方案制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案,市级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七、实施程序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制定的具体实施程序应符合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补贴对象在2013年度实施期限内(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年度补贴资金用完期间)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在本年度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的,需到当地农机局申请、登记,待系统启用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县(市、区)农机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规模种养大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需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市、区)农机局(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确定拟补贴对象后,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盖章后发给申请人。
2、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全价购机。购机同时,经销商必须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应补贴款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清楚相应金额),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牌证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必须同时打印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
3、办理登记备案、验机。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农机部门验机后在发票原件背面做已验机标记后退还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复印1份)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局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到住所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机具注册登记手续。
4、公示、兑付购机补贴款。县(市、区)农机局对拟拨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名单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等)汇总统一送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县(市、区)财政局对农机局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补贴对象农补网“一卡通”存折或购机者本人其他银行存折帐号上。
县(市、区)农机局要将已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5、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款尚未发放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告知县(市、区)农机局;县(市、区)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款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予以退货后,补贴机具经销商须及时告知县(市、区)农机局,县(市、区)农机局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货的指标确认书进行作废。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机局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工作重要事项,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市、区)农机局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工作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农机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严禁经销商销售不符合标准配置(以产品鉴定检测报告为准)的机具,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不及时录入信息、没有正当理由不帮申请人录入申请信息、刁难农民、额外收取费用的经销商,县(市、区)农机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停止其销售的补贴产品办理补贴手续。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大力扶持种粮大户、种蔗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通过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的典型示范,调动广大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水稻、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区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市、区)农机局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县(市、区)农机局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机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5)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市、县(市、区)农机局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以及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要求。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农机局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县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结合全区各地督查情况,自治区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区),在全区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报送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市、区)农机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财政局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项目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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