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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3年农机补贴经销商备案通知

作者: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本站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9日 收藏

厦门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关于开展2013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农机监[2013]5号

各区农机管理站(机构),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商:

  为做好我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我市2013年购机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在厦门市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6.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7.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程序

  1.经销商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并按表中要求提供资质材料,报农机生产企业审核。

  2.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在审核合格的经销商备案表填写推荐意见,并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见附件2)。

  3.农机生产企业填报“201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将封面(附件4)、汇总表、按汇总表顺序的经销商备案表及其相应附件装裱成册,于3月25日前上报我所备案。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我所农机科邮箱xmnjglk@163.com。本市农机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产品,该企业视为经销商,按要求上报纸质材料,如销售其它企业产品要具备相应条件。我所汇总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名单上报市农业局,并在“厦门农业科研与推广网”(http://www.xmnkw.com/cn/)上公布。

  4.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我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我所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我所将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经销商经营行为的要求

  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营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下载: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3.201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名单汇总表 4. 201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推荐的经销商资料(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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