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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试点方案(全价购机)
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摸索更加便捷高效的补贴政策实施方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3年我省选择安顺市平坝县和六盘水市盘县,共2县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以下简称“直补试点县”)。省财政厅、省农委已于2012年12月安排第一批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指标至各直补试点县(见附表)。省财政厅将直补试点县的中央补贴资金直接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直补试点县补贴机具种类与全省一致,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0小类131个品目。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省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直补试点县申请者购置补贴机具仍然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三、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提高我省水稻机械化种植水平,各地优先审核办理购置水稻插秧机的申请手续,确保补贴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的需求。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
四、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
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报省农委备案后统一公布名单。生产企业需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补贴产品市场供应秩序,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直补试点操作流程
201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直补试点主要操作流程:购机申请—→公示申请对象—→审核申请—→申请者全价购机—→经销商录入购机信息—→购机者申请补贴—→核实购机情况—→结算补贴资金
(一)购机申请。申请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为组织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请者基本信息、一折通账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银行账号)和拟购机具信息,扫描上传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面)图片,现场拍摄录入申请者头像。
(二)公示申请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在县、乡公示7天。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办理申请与公示同时进行。
(三)审核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通知书》)一式四份,申请者在《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返还两份《申请表》和《通知书》至申请者。《申请表》和《通知书》的购机有效期为20天。
(四)申请者全价购机。申请者自主选择经销商,与经销商谈价议价,全价购买补贴机具。申请者提供一份《申请表》和《通知书》给经销商,自行保留一份。
(五)录入销售机具信息。经销商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所售机具的销售总价、购机日期、产品出厂编号、产品铭牌照片、人机合影照片、发票照片、发票号等真实信息,保存后打印两份《经销企业供货表》(以下简称《供货表》)。经销商向购机者交付机具时,现场签署《供货表》,购机者确认。经销商留存一份《供货表》,销售时同步提供购机发票、《供货表》和填写完毕的“三包”凭证。
(六)购机者申请补贴。购机者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出示《申请表》、《通知书》、购机发票和身份证,提供《供货表》原件和购机发票复印件。
(七)核实购机情况。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系统核实、电话核查、入户核实等方式核实农民购机用机情况,防止发生套购、重复报补、资料造假等现象。
(八)结算补贴资金。经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包括《申请表》、《通知书》、《供货表》、《补贴机具汇总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送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结算资料无误后,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县级在购机者提交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一个月内完成补贴资金结算。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兑付方式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重要创新,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作,重视宣传,总结经验,规范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在政策宣传、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监督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开展直补试点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购机核实、档案管理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直补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直补试点操作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审核标准、拖延办理时限。直补试点县仍然使用农业部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涉及从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出的表格,格式按农业部统一部署进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以“不是产业扶持重点”、“不配套相关实施项目”、“占用补贴资金量大”等借口拒绝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组织办理补贴申请,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
营造健康有序农机供应环境。经销商必须诚信经营,规范操作。经销点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销售时必须及时向购机者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发票上须备注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参数,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严禁代办行为,谁申请,谁购机,谁使用,农机部门、经销商或其他农民不得代替购机者办理申购和补贴资金申报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县组建农机超市,集中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农民选择质优价廉的补贴产品。
合理配置补贴资金。允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推广部分农机具,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具体机型、不得指定经销商,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需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方案,报省农委批准后方能实施,并以张贴海报和网络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严格核实购机情况。一是通过管理系统核实,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管理系统核实购机资料信息,县级核实期为10天,市(州)级为15天,超期则管理系统自动核实通过,自动核实通过与人工核实通过具有同等效力。二是机具喷码识别,根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机具编号,在农户所购机具显著位置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三是核查,直补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补贴购置机具进行全部核查,确保机具到户、补贴到位。抽查和入户核查须有详细登记记录。
规范整理补贴档案。直补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对申请表、通知书、供货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归档表等纸质补贴资料及时规范整理,分类归档完善。同时,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导出补贴实施档案信息,按机具类别和经销商名称等进行分类归档。
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农户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继续开展延伸绩效管理。直补试点县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作为开展直补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公开信息
直补试点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和《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宣传公告,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尽早将实施方案、补贴申请流程图、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工作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补贴产品经销商和经销点等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省农委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每半月张贴和在网上公布一次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示内容必须保留五天以上。二是申请公示,农民提出购机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在县、乡公示7天,无异议后才能给农民办理通知书,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办理通知书与公示同时进行。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三是政务公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每月底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姓名、住址、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信息(不涉及购机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部分)。四是年末公告,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民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民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在当地政府或农业开通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省农委将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直补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贵州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办法(试行)》(黔农发〔2010〕71号)等要求。一是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经销商,不得拒绝经销商备案登记,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购机申请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二是严禁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办手续套取补贴资金。
省农委将联合省财政厅制定直补试点应急预案,并加强对直补试点县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直补试点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直补试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直补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试点县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供货、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经销商不得代办代签购机及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流程销售补贴产品,不得诱导农民购置不适用的补贴产品,不得变更补贴机具标准配置,不得提供虚假售机凭证。严禁经销商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省农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省农委将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重视投诉,搞好服务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直补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补贴机具质量投诉包括补贴机具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争议投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农民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省农委将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
直补试点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购机农民的培训,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各种培训项目和组织农机现场演示会等多种方式对购机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督促补贴经销商在农民购买农机具时,对农民详细培训有关机具的规范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日常保养事项等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
直补试点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资料审核工作,加派人员专职审核,严格遵守补贴操作流程规定时限,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
八、及时报送补贴资料
直补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联合制定直补实施方案,于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直补试点县要不断总结试点开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按时报送试点信息简报。直补试点县农机购置补贴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省农委农机装备处投诉电话0851-5959823、5950520
传真:0851-5959823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附表:贵州省2013年直补试点县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安排表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2日
贵州省2013年直补试点县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安排表
[制表]农机装备处 单位:万元
单 位 | 金 额 | 备 注 |
合 计 | 1100 | |
盘县△ | 600 | |
平坝县△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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