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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机局取消天拖TN1854拖拉机补贴资格及临沂泰科补贴资格
新疆关于群众举报购买TN1854型拖拉机生产厂家不明案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新农机办字〔2014〕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要求,我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对农业部批转的群众来信(农机产转字〔2014〕第7号)反映的农民购买的TN1854型拖拉机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生产厂商不明等问题,联合兵团农机局进行调查核实。现就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关于举报所涉黄色TN1854型拖拉机有关问题
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所涉5台黄色TN1854型拖拉机由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制造,并于2011年底与塔城市丰源农机公司(以下简称塔城丰源公司)达成协议,以每台27万元至27.3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塔城丰源公司,塔城丰源公司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陆续销售了这5台黄色TN1854拖拉机,单台销售价为38万元至41万元不等,并向购机农民出具了销售发票。泰科公司于2012年11月向经销商出具了这5台车的销售发票,塔城丰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陆续给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回货款。这5台车的三包服务由泰科公司委托塔城丰源公司负责,泰科公司负责零配件供应。
经调查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拖公司)和泰科公司,均陈述双方于2011年4月签订了产品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联合升级改进原TN1854拖拉机(原TN1854于2008年经天津市农机局推广鉴定,于2010年增补进《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目录》,获取补贴资格,至2011年底到期)。双方约定由泰科公司开发研制,天拖公司付技术转让费等。合作期间生产样机6台,天拖公司对其5台车经检验后发放了合格证和铭牌等手续,准备在2011年底原TN1854拖拉机推广鉴定到期前对该改进后的TN1854拖拉机重新申报推广鉴定并进入支持推广目录。后因双方产生重大分歧导致合作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泰科公司因此未交付车辆及图纸等,天拖公司也未支付技术转让费等任何费用。天拖公司自行对原TN1854进行了改进,于2011年11月经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推广鉴定,进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享有补贴资格。
经调查核实,经推广鉴定进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享有补贴资格的天拖公司TN1854为绿色,与泰科公司制造的黄色TN1854相比,存在车型外形截然不同,颜色不同,大梁、传动轴、液压系统油路、主副变速箱、中间箱也有很大差异。
另据调查核实,泰科公司于2012年4月向新疆农机试验鉴定站申报泰科1804型拖拉机农机推广鉴定,于2012年9月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于2013年增补进新疆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而该泰科1804型拖拉机与泰科制造的该批黄色TN1854型拖拉机在外形、颜色、大梁、驾驶室内部仪表、操纵手柄及全车灯光等方面完全一样,只有液压提升油缸不同(黄色TN1854为卧式,泰科-1804为立式)。
二、关于这5台黄色TN1854型拖拉机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塔城丰源公司是天拖公司推荐确定的补贴经销商,自身原本就在销售天拖公司生产的绿色TN1854,并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在泰科公司允诺这5台车是天拖公司的TN1854,可以享受补贴,同时塔城丰源公司自以为具备天拖公司的合格证等手续就应该能按照天拖公司的绿色TN1854办理补贴的情况下,在口头咨询天拖公司后,于2012年4月至8月间按照补贴产品陆续办理了这5台车的补贴信息录入等相关手续,经天拖公司点击上传,结算了补贴资金60万元。其中地方2台车的补贴资金由塔城丰源公司在塔城地区财政局结算,兵团3台车的补贴款由天拖公司的总经销商新疆金土地公司在兵团财务局结算后返还给塔城丰源公司。
三、认定事实
依据上述调查核实情况,结合我局和兵团农机局掌握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一)这5台黄色TN1854拖拉机由泰科公司制造、委托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零配件供应,这一行为可以认定为在泰科公司的主导下将未经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冒充已鉴定并在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内的产品进行销售,造成国家补贴资金被套取等违法违规事实的发生,且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泰科公司对此负主要责任。
(二)这5台车为试制样机,据购机农民举报反映和实地调查,故障率较高。主要故障有发动机漏油,液压系统、离合器、变速箱等处连续发生故障,轮胎爆裂等,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作业,且泰科公司和塔城丰源公司在售后服务方面存在推诿扯皮、零配件供应不及时等问题,给购机农民造成了较大损失。
(三)天拖公司与泰科公司终止合作后,未能及时收回其合格证等相关手续,且补贴系统操作人员未能认真审核补贴信息,导致这5台车借机享受了国家补贴。天拖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严重失误等问题,对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事实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
(四)塔城丰源公司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仅凭泰科公司承诺和天拖公司口头咨询以及天拖公司的合格证等手续资料,就将不具备补贴资格的产品按照补贴产品销售,实则打了擦边球,借机套取了国家补贴资金,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事实,经请示农业部农机化司,并经自治区农机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收回这5台黄色TN1854拖拉机,并全款退赔购机农民,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全款退车负连带责任,塔城市丰源农机公司应全力协助退车退款事宜。
(二)责令塔城市丰源农机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前退出全部补贴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退给塔城地区财政局和兵团财务局。
(三)结合我局前期对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违规案件处理情况以及本次案件反映出的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和违规事实,决定在2014年度,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全系列产品在新疆自治区地方区域内不予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四)鉴于黄色TN1854拖拉机以绿色TN1854拖拉机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以及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决定在2014年度,停止天津拖拉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绿色TN1854拖拉机在新疆自治区地方区域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
(五)针对塔城市丰源农机公司违规操作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决定在2014年度停止塔城市丰源农机公司在新疆自治区地方区域内补贴经销商资格。
(六)鉴于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色TN1854拖拉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新疆农机试验鉴定站于2014年9月30日前对临沂泰科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生产并在我区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所有产品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复核和质量跟踪调查,依据质量监督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请上述三家企业严格依法整改,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自治区农机局报送整改结果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加重处理。
请各级农机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向辖区内农机生产及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通报,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农机企业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经营。同时,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补贴机具市场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姑息,依法维护补贴机具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障购机农民和诚信经营企业合法权益。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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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发布于2014-04-12 11:43天拖!!今日居然沉沦至此,居然会跟这种不入流的公司合作,真是太悲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