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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混合产权农机抵押贷款实现突破

作者: 本站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0日 收藏

  缺少符合要求的贷款抵押曾经一直是困扰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大难题。为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混合产权不能抵押的问题,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在鹤岗市尝试开办了混合产权农机具使用权抵押贷款,打破了一直以来困扰混合产权农机抵押贷款推进的坚冰,有效地盘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增强了合作社的债权担保能力。

  缺少符合要求的贷款抵押曾经一直是困扰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大难题。过去,由于没有合格的抵押物,很多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只能贷到很少的资金甚至贷不到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今年5月,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改革全面启动以来,为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混合产权不能抵押的问题,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在鹤岗市尝试开办了混合产权农机具使用权抵押贷款,于近日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对鹤岗市绥滨县联合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投放了200万元贷款,打破了一直以来困扰混合产权农机抵押贷款推进的坚冰,有效地盘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资产,增强了合作社的债权担保能力。

  据了解,在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的农机具一般是由国有资产和自有资产两部分组成。黑龙江省农委下发的《关于加快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符合省级示范社、规范社标准,现有经营土地3万亩以上、需扩大经营规模且装备作业能力不足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采取国投60%、合作社自筹40%的办法补贴农机装备。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拥有的农机具具有国家财产这一公有属性,权属划分比较明确。同时《意见》还规定,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合作社资产的产权属于国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由成员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出资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样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国家补贴的农机具不具有完整的抵押权利,能够实现抵押价值的只能是自筹资金部分和使用权利。此外,由于缺乏农机具使用权流转平台,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无法按合同约定向银行清偿债务时,银行只能将其抵押的农机具作为受偿标的,形态上暂扣或冻结自筹部分资金后,再将农机具的使用权进行流转变现以补偿信贷资产。

  但从当前发展情况看,黑龙江省各地还未建立农机具使用权流转平台,加之农机具使用权的转让对象具有特定性,银行受偿收回的农机具流转渠道并不畅通,不利于银行补偿信贷资源空间并存在农机具使用权流转风险,这就使得各商业银行机构在开展混合产权农机抵押贷款时存在很大的疑虑和困扰。为拓宽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解决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因混合产权不能分割而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问题,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在鹤岗市进行试点。

  首先是对农机具信息进行详尽登记和监管,由合作社所在县农业机械总站出具《农业机械清单证明》,对合作社下的机械类型、实际价值等信息进行详尽登记,对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进行抵押,要对其购入价值、合作社自筹资金比例、国家补贴资金比例等情况进行详尽说明,以便金融机构更好地掌握农机具具体信息。所在县的农业机械总站同时出具《贷款农机具监管承诺书》,对农机具监管范围、贷款未清偿之前农机具处置等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和要求,将合作社和贷款银行纳入法律层面进行约束。

  其次是将农机在当地县域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动产抵押登记书》,赋予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相关权利。同时,由合作社所在地镇政府对合作社的粮食收益、贷款使用等进行监管。合作社所在地镇政府需对合作社经营的所有土地产生的粮食收益进行全程监管,出具《土地收益评估报告》,报告需对近年来合作社的作物种植情况、粮食产量及总体销售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同时承诺将合作社全体社员的粮食补贴资金全部划入贷款银行,以政府监管取得银行支持。

  **后,贷款银行与合作社签订农机具抵押贷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银行与合作社签订农机具抵押贷款合同,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为农机具使用权抵押权利人,具有优先对抵押农机具出让使用权的收益进行受偿的权利,赋予农机具抵押贷款法律保障。这样,就相当于将农机具产权中国家所有的部分剥离,把自有部分产权与使用权、土地收益权打包,从而形成了“农机具所有权比例(自筹部分)+使用权(100%)抵押+土地收益质押+工商局登记”贷款业务,使合作社**普遍、**典型的经营权利得以盘活,为合作社开辟一条融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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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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