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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农计发〔201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粮棉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5日
湖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地方垦区农场范围内实施。按照“突出重点、依据需求、注重绩效、统筹兼顾、参考购买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业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县市和血防县市倾斜。
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成,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我省垦区农场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厅、省农垦局与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实行属地管理,由农场所在地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我省自2015年起纳入国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报废补贴,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湖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补贴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4小类81个品目(附件1)。各县(市、区)在补贴资金额度内,对水稻插秧机、油菜直播机、粮食烘干机和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等重点支持品种实行敞开补贴。对血防疫区“以机代牛”机具购置予以优先支持。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结合优势产业确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我省拟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后,再行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农业用北斗终端产品须为通过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评审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通用类机具**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涉及多省需求的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由相关省共同协商确定,余下的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我省负责制定。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情况详见《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我省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进一步完善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向主产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以下情形优先补贴:一是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三是农村计生家庭。
个人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若单机补贴额超5万元的限购1台;承包耕地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70万元;农业企业年度内享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各地应科学把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各地应审慎确定农业企业补贴资格,农业企业所购机具必须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且必须为自用,防止补贴资金非农化。未经农机部门核实,不得对其进行补贴。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为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具体操作程序与2014年保持一致,按照“先申请,后购机,再补贴”的流程办理(附件2)。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获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购机者应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尽快购机,如逾期未购机,视同放弃购机,农业(农机)部门将收回补贴指标。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交一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实施进度较快的县(市、区)可增加提交资料和结算的次数,具体时限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重点考虑所补贴的机具应有利于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阳光操作,规范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单机补贴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机具以及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必须在补贴系统中上传铭牌标识图片和人机合影,铭牌标识图片必须与实际销售的机具信息一致,人机合影必须做到清晰易辨,否则不予审核通过,其他机具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上述机具除手扶拖拉机外,均须逐台入户核实,并填写《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入户核查表》(附件3);其他机具可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资料时一并核实。市(州)和县级农业(农机)、财政及有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的核机程序和要求。
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要求,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网络化管理。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及时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www.hbnjbtzl.net)上发布有关补贴信息,确保专栏内容准确、完整、规范。要按照要求,重点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4)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以及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上同步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要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和信访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访条例》中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上访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
市(州)、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州)、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将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处理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企业的管理,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方案与总结报送
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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