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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收藏

辽宁省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处):

  根据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农机化司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作业证》发放工作,给广大营机户提供便捷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程序

  《作业证》由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和县级管理部门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申领机车、人员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一车一证,并逐级向上级单位登记备案,严禁涂改、转借和倒卖。

  我省使用统一格式模板打印《作业证》,必须打印发放部门电话(加区号),手写或空白证无效(模板通过其他形式发放)。发放单位并告知申领人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跨区作业证。

  二、坚持免费发放原则

  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要坚决贯彻免费发放的原则,发放单位不得向申领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三、做好登记备案

  《作业证》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凭证和依据。为加强《作业证》备案和管理工作,《作业证》上加印了****对应的二维码,并建立了相应数据库。可通过手机扫描软件查验《作业证》真伪和相关信息。县级农机安全监理员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或全国农机化生产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具体方法详见附件),及时将《作业证》信息上传到数据库。信息不齐者,可视为无效《作业证》。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作业证》的发放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切实维护跨区作业机手合法权益。

  附件:201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方法(暂未下发)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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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www.geroptin.com/
  • 机手
    发布于2015-05-0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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