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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发〔2015〕40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农机局(站)、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7日
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结合我市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注重突出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每年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规模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结合各县(市)区申报的年度补贴资金需求额,采用因素法科学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另文下达。
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14年结转资金仍可继续用于设施大棚补贴,实行项目化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宁波市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甬农机安〔2012〕13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范围确定为11大类30个小类67个品目(详见附件1)。各实施县(市)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并按照资金规模与需求量较一致的原则,对品目内所有机具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我市拟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和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具体方案备案后另行公布。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补贴机具原则上按农业部统一发布的**高补贴额执行,部分非通用类补贴机具按农业部指定牵头省份确定发布的补贴额执行,其他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参照浙江省确定的补贴额或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的30%执行。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油菜籽)烘干机在落实中央资金定额补贴的同时,继续实行市级资金定额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市级资金补贴额按农业部发布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累加,粮食(油菜籽)烘干机市级资金补贴额按农业部发布的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二分之一累加。
补贴标准具体详见《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市农机总站另行公布),上级在2015-2017年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市农机总站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各实施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规模进行适当投入,对重点推广机具和当地特色农机产品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标准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在使用方案中明确。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并按新的补贴额执行。
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总额不超过50万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注册,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要逐步与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脱钩,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实行补贴对象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
五、补贴操作和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购机。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补贴申请。补贴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及公章)、购机发票、供货与核实表、“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和所购机具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农机站)提出补贴申请。鼓励乡镇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具体由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外地户籍购机者另须提供申请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相关证明。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补贴对象另须提供所购机具的行驶证或备案登记回执。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须提供农机监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对不便于移动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须在安装完成并经农机部门实地核实确认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
(三)审核和公示。县(市)区(或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所购机具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当场予以审核通过确定补贴资格,并做好人机合影、铭牌核对、签字确认和系统操作等工作。
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已确定补贴资格的补贴对象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购机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外公示7日。
(四)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原则上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县级财政部门按月组织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五)档案整理。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农机监理部门应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每批次资金结算文件要及时报送市农机总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市、县、乡三级要层层组织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开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各县(市)区必须将受益对象信息进行公示。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操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县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多头申请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机总站。市农机总站视调查情况及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对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须报农业部备案。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申报与总结
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县级具体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报送市农机总站。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总站。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定为2015-2017年,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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