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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农发〔2015〕70号
各市(州)农委(农机中心)、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财政局: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0日
附件: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协调发展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不仅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实施过程公平公开;还要注重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补贴对象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进一步调动农业从业者购机用机的积极性。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机具,促进全省农机化又快又好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特区)。
(二)补贴资金安排。补贴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我省的中央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各县(市、区)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需求意向和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人口数、农机化发展情况等因数,确定各县(市、区)中央补贴资金数量。上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预算法》有关结余资金规定处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43小类104品目(详见附件1)。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全省年度补贴种类范围保持一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为提高我省水稻种植和收获,以及茶叶生产机械化水平,选择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茶叶机械敞开补贴,各地要优先审核办理购置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茶叶机械的补贴申请手续,满足申请者的需求。本年度补贴资金不足未能享受到补贴的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和茶叶机械购买者,在下年度资金下达后,必须优先补贴。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省级在不高于**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涉及多省需要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分档及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我省的农机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市场销售情况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发现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农委。农机补贴产品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一旦出现补贴额过高的情况,省农委将及时对补贴标准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和计生户,可重点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数量。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补贴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告知,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二)操作程序。补贴对象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县级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结算补贴资金。
1、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谈价议价,自主购机。经销商出具发票,发票需注明购机者姓名和所售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总价、销售日期,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机具出厂编号。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一家生产企业具体某个型号的产品。
2.申请补贴
(1)申请。购机者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发票复印件一份。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二代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
(2)录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软件系统)录入购机者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乡镇、村、身份证号码等)、机具基本信息(机具大类、小类、品目、分档、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生产企业、出厂编号等)和购机信息(经销商名称、购机总价、购机日期、发票号码等),形成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件2)。
(3)打印告知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打印告知书一式三份(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各一份),并由购机者自行填入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确认告知书内容无误后,签字、摁手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或刊刻启用“××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核专用章”,审核盖章确认。
3.公示补贴对象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2),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7天。
4.结算补贴资金
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助县级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软件系统分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汇总表,见附件2),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告知书、发票复印件、明细表和汇总表),初步审核结算资料的规范性,报县级财政部门结算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报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或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软件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
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告知公示。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资金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补贴支付意见。同意支付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不同意支付的,及时向农机化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资料。
县级可根据县域实际将申请受理、录入、打印告知书、公示等环节内容延伸至乡镇进行办理,具体措施由各县自行确定,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归纳上报信息简报;按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受理和上报各方的举报和投诉;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监督和管理县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补贴手续办理延伸到乡镇的,县级农机部门要做好对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通报农机部门。
(三)市(州)级农机、财政部门的职责。根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审核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对各实施县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按要求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调查处理和督办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举报和投诉;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按时报送相关补贴材料。
七、确定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
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加强对经销人员的培训,并对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除直销企业外,经销商要在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销售时必须及时向购机者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省农委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
县级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监督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审核补贴资料、抽查核实购机情况,严格遵守补贴操作流程规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核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
(二)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让社会广泛知晓。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补贴信息。市(州)要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等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办理流程、补贴工作受理电话、补贴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纸质张贴和网络公布的方式公示本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每月底在网上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购机户的姓名、住址(不细化到组及门牌号)、购买机型、生产厂家、补贴额度等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补贴受益对象信息包括:姓名、住址、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生产企业、补贴额等(见附件2);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对象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省农委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将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补贴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和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规范实施,严格管理
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向经销商分配补贴资金指标,不得虚设补贴名额占用补贴资金,不得利用其它政策规定限制补贴对象。
二是合理配置补贴资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推广的农机具不得指定生产企业和具体机型,不得指定经销商,所占中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全年补贴资金的50%。涉及重点推广农机具的县需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方案,所占中央补贴资金比例超过50%的,需报省农委批准后方能实施,并以张贴海报和网络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是严格核实购机情况。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采取电话调查、入户核查等多种方式在兑付补贴资金前抽查购机情况,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对单机补贴额高于1万元和同一补贴对象购机3台以上(含3台)的,要入户核查。电话抽查和入户核查须有详细记录。
四是规范整理补贴档案。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购机补贴资料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管理,要通过软件系统导出补贴实施档案信息,分类归档完善。
五是加强补贴机具牌证管理。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投入使用前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确保补贴机具安全使用。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的“三个严禁”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和贵州省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强行向补贴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补贴对象自主购机,不得向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产销企业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要求经销商提供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业务。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工作的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督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操作培训和售后维修服务等事项。经销商不得诱导补贴对象购置不适用的补贴产品,不得变更补贴机具标准配置,不得提供虚假供货发票,不得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委。省农委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取消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禁止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商资格被暂停、取消后,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商自行承担。
(五)重视投诉,搞好服务
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受理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投诉集中、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要重点调查核实。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监总局第126号令)。必须设立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农机质量纠纷特别是补贴机具质量纠纷,确保处理纠纷的时效性。对补贴机具出现10次以上的投诉、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引起法律诉讼、无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协调和生产企业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等问题的,省农委将取消经销商资格和该产品的补贴资格。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时向省农委报送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对已经处理完毕的投诉,也应填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培训,要利用阳光工程等各种培训项目和组织农机现场演示会等多种方式对购机户进行农机操作和维修保养方面的培训。要督促补贴经销商在补贴对象购买农机具时,对购机者培训有关机具的规范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日常保养事项等内容,并做好培训记录。
各地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补贴对象筹资压力。鼓励企业和经销商对补贴对象购买大中型机具实行分期付款或信贷担保支持。
九、及时报送补贴材料
市(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善于挖掘补贴工作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下列材料,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按时报送至省农委农机装备处。材料报送的频次和质量将列入延伸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1.市(州)级和县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市(州)级汇总县级简报,每月至少报送两期。
3.贵州省农机质量投诉情况表(见附件2),市(州)每月13日和28日下班前报送。
4.市(州)级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
省农委投诉电话:0851-85285180、85289706(传真)
电子邮箱:gznj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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