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eplay888备用网址 海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
海南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软件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数据应用等,确保补贴软件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进一步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简化程序、方便农民,提高财政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补贴软件系统主要功能包括用户注册、补贴申请、资格确认、销售供货、资金结算与兑付、信息统计与分析、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及数据查询等。通过使用补贴软件系统,实现补贴政策的全流程网络化操作、全流程网络化公开、全流程网络化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使用补贴软件系统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各级农机部门应加强系统使用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保障补贴软件系统正常运转和有效发挥作用;企业用户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主动参加补贴软件系统使用培训,全面执行有关规定和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省域内设立省、(市/县)两级管理员,管理员经同级农机部门授权代表其使用管理补贴软件系统,部分业务可安排同级农机化事业单位配合完成。管理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熟悉购机补贴政策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设立AB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经销企业自主注册用户信息,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员结合实际确定农机生产企业用户身份信息的开通方式,农机生产企业对自己身份信息负责;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企业,企业用户对其确定的经销企业用户信息真实性负责。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企业用户的监管。
第七条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省域内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软件系统,加强对各级补贴软件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
(二)制修订本省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办法,明确省以下管理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统一发布信息;
(三)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并将当年所有补贴信息于本年度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成,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软件系统;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按规定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
(五)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六)监管全省补贴实施情况,根据补贴软件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八条县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事权管理在县的原则,县一级承担补贴软件系统使用主体责任。
(二)审核并及时录入农户补贴信息。
(三)核实农户购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协同财政管理员共同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加快结算进度。
(五)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加强补贴系统数据分析,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
第九条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上传补贴产品参数配置及图片信息,填写完整企业相关信息。
(二)及时选择并公布经销商信息,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并承担经销商连带责任;
(三)及时录入产品信息,确保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确保产品具有全国****出厂编号,确保录入的产品信息与铭牌信息一致,确保下发给经销商的产品信息与出厂发货信息一致。
(四)主动接受农机、财政部门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经销商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录入购机信息,保证其真实、准确、规范;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部门人员和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维护
第十一条省级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日常操作通过日志记录可追溯。
第十三条上级管理员应通过安全渠道发放用户登陆账号和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内部信息。
第十四条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省级管理员收集后统一报部级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员和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待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应统筹做好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系统其他用户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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