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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均耕地不足八亩 需要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作者:李丽辉 冯 华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6日 收藏

  财政部日前出台指导意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怎样把握好“适度”这个分寸?就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农业经营规模小效率低,面临成本和价格的“双重挤压”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目的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具体的推进路径是,立足农业综合开发职能,找准着力点和结合点,鼓励多种形式的试点探索。

  这位负责人介绍,农业综合开发的一个突出优势,就是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试点阶段,主要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对个别流转耕地面积较大的,也可以在项目区域范围以外单独立项扶持。同时,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财政资金除用于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可对育秧设施、粮食晾晒烘干设备、仓储物流、农机具库棚等配套设施进行适当补助。在农、林、水、电、路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中,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某个环节或单项措施进行扶持。

  “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加上之前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都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财政资金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补上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效益低的短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表示。

  叶兴庆分析,我国人多地少,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偏低,户均耕地面积不足8亩,导致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由于成本“地板”抬升与价格“天花板”下压,我国农业承受着“双重挤压”,面对全球一体化的国际竞争,我们的竞争优势在下降。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不断提高,从事农业的意愿日趋下降,“谁来种地”“怎么种地”成为亟须解决的难题。因此,提高农业竞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

  土地规模不是越大越好,“适度”是关键

  农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家庭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是“适度”,土地规模不是越大越好。一般认为,“适度”的核心在于经营者的收益均等。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意见明确,将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约束,重点支持发展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规模化生产,确保适度规模经营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适度规模经营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叶兴庆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范围很广,如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植保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各种产销合作组织等。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服务,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如何形成合力?对此,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答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贷款贴息、先建后补、股权投资等多项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比如,通过贷款、融资担保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贷款,中央财政予以贴息。拓宽融资渠道,除政策性银行外,把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也纳入贴息范围。允许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助、自筹资金“三位一体”、贷补结合方式,吸引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同时,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使用、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

  资金支持措施还包括:加大贷款贴息扶持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探索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共同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继续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叶兴庆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不能急也不能等。一方面农村规模经营必须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经营组织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农业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很大,必须从现在起就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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