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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广大农民成为农业现代化**大受益者

作者:吴沛良 本站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3日 收藏

资料图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明确指出,没有农业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富强,没有农民安居乐业,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全面、不牢固的,要求江苏在“四化同步”发展上带好头、领好向,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必须牢固树立农业现代化是为了农民、依靠农民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大力培育以职业农民为主要力量的各类经营主体,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成为农业现代化**大受益者,实现总书记提出的“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要实现这一目标,推进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培育职业农民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家庭经营与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

  一、大力培育职业农民,让其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力量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中**活跃的因素,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强调指出,“农业现代化建设要靠人,没有人种地,种子再好、肥料再多、机械设备再先进,也是不行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现代农业从业的主体,也是培育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的人才基础。新型职业农民是提高传统农户经营能力的必由之路,传统农民难以担当现代农业建设的主角,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丰富知识、掌握先进技术、善于经营管理、能够引领创新创业,不仅是农业生产的投资者和农业经营的决策者,也是先进科技的示范者和现代农业的引领者。新型职业农民也是构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人才基础,对于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其创办者主要是职业农民,职业农民群体素质的高低决定了这些主体的发展质量和生产经营水平。

  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要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农民转型升级通道,在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基础上,支持职业农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转变,支持职业农民领办、创办合作社,支持职业农民与农业企业的生产协作和利益联结,夯实现代农业建设的人才基础。今年,我省被农业部确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省,根据实际重点培育“三类职业农民”,即提升一批对农业有经验、有劳动力的“老农”,吸引一批有乡愁、想返乡创业的“新农”,引进一批有学历、能创新的“知农”。计划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万人,到2020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20万人,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50%。

  二、家庭农场是从事现代农业发展**基本的经营主体,必须鼓励发展并与其他经营主体形成分工协作、各展所长、互利共赢、融合发展的格局

  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目前,我省四种类型经营主体都有发展,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家庭农场已认定2.4万家,合作社超过7万家,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645家。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家庭农场具有主体性和基本性。相对于传统农户,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规模变大、专业性变强,克服了承包农户“小而全”的弊端,通过规模经营,从事农业的收益得到保障,专业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更具有效率和竞争力。相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合作社的基本成员,合作社是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联合的重要纽带。没有家庭农场,合作社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另外,两者之间目的不同,农户为致富而办家庭农场,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类型不同,家庭农场是独立市场主体,合作社是合作社法人主体;决策机制不同,家庭农场自我决策,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益分配不同,家庭农场自负盈亏,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给社员。相对于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是龙头企业原料生产的基础,龙头企业要与家庭农场成为利益共同体,有所为、有所不为,既发挥带动作用,又不越俎代庖、包办代替,防止大面积、长时间租占承包地,防止“一个主体、多个牌子”。

  打造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方阵,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中**基本的经营主体,扶持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职业农民适度集中成为家庭农场,扶持鼓励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或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鼓励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引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各自适合领域发挥优势作用,各展所长、融合发展。

  三、家庭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基础,其他经营方式的创新必须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四种经营方式各有侧重,功能各异。家庭经营是传统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从事的经营方式,也是**主要的经营方式,特别是在生产环节。无论是欧美模式还是日韩模式,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基本、**基础的组织形式,也是在农业生产环节**有竞争优势的经营方式。体现在组织方式上,家庭经营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生产经营目标高度一致,成员之间高度协调,不存在因管理不善而消极怠工等现象,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体现在抗风险能力上,家庭经营与工商资本追求资金高额回报不同,一般规模比较适中,追求稳步发展;家庭经营不存在大量雇工,在用工成本日益上涨情况下,成本可以有效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家庭经营应对灾害性天气,会在第**时间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体现在农产品质量上,家庭经营逐渐以家庭农场为主,江苏现阶段重点发展100~300亩规模的家庭农场,这种规模比传统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大得多,但又保持在适度范围内,推进标准化生产比较容易行得通,也便于进行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

  与家庭经营相比,集体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代农业的方式创新。合作经营是强调不同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的,相对应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民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服务优势。企业经营是以农业企业为主体,主要从事投资强度大、市场化程度高等其他经营主体干不了、干不好的环节,如种子种苗、加工流通等。每种经营方式都有相应的功能定位,如何选择要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但无论发展何种经营方式,都必须以“三个**大化”为目标,即土地产出**大化、农业效益**大化、农民收入**大化。这是评判经营方式创新是否成功的三条关键指标。

  四、社会化服务组织既是各类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力保障,也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大有作为的重点领域

  现代农业不只是生产规模的简单扩大,也不是单一微观主体包揽从种到收、从产到销的整个过程,而是农业分工逐步细化、各环节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产业形态。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无论规模大小,都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相当一部分农事操作交给专业化服务组织完成。从我省农业生产实际看,社会化服务组织呈现由单一性服务向综合型服务转变的趋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化服务可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无论何种经营主体,独立完成所有的生产经营环节是不经济的,也不利于经营能力提升。社会化服务可以推动规模经营发展。除了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将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环节交由专业化服务组织来完成,可以在不流转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可以带动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提升水平。目前,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领办者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技人员等各种主体,一般自己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又在某些环节为其他主体开展专业化服务,这种类型的服务组织生命力**强,既可以实现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的相互服务,又可以带动传统小农户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发展社会化服务需要现代物质装备和现代农业科技人才为支撑,既需要更多的现代职业农民,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为保障,是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重点领域。要发挥企业在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优势,突出生产环节规模化、标准化服务,突出服务范围的延伸,鼓励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发展从种到收的全程服务,同时向产前、产后延伸服务,在种子种苗繁育、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提高服务效率,把各类经营主体引入现代农业轨道。

  (作者系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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