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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印发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农办机发〔2015〕126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精神,省农委制定了《辽宁省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农业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辽宁省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有关政策精神,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创新研发,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一要坚持先进适用原则,突出当地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解决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三要坚持科学规范原则,通过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新产品享受补贴期限为2年。
二、产品界定
本方案所指的农机新产品主要是我省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无法进行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产品必须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并检验合格。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必须通过市以上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新产品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2.申报农机新产品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重大发明创造,填补农机化发展空白的新产品;
(2)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原理与结构有重大改进的新产品;
(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自主制造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4)具有重大集成创新,对节本增效有显著效果的多功能、高性能、智能化的新产品。
(5)国家、省重大技术研发项目和省重点实施项目中起主导作用的新产品。
3.农机新产品生产企业除具备国家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有一定生产规模,能提供5个以上用户证明,无用户投诉、上访事件发生。
四、工作流程
1.具备农机新产品申报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填写《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申报书》,报当地市级(含昌图、绥中县,下同)农机(农业)部门审核同意。
2.报请当地市政府同意后以政府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农委。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考评,形成考评意见。
4.省农委组织专家对经过考评的申报产品进行评审,考虑产品的经济性、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等,并结合现场考评意见,对所有申报产品进行综合排序。
5.对拟给予补贴的产品报省农机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正常补贴管理操作程序。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创新发展的要求,加强引导,密切配合,积极为企业服务,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要严格管理,充分论证,认真筛选,保证推荐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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