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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规突破政策瓶颈 农机融资租赁可获购机补贴
融资租赁业政策“松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接连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打破了长期以来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的农机无法获得购机补贴这一政策瓶颈,有望直接带动工商资本对农机的投资融资。
《意见》提出,要加快租赁公司在农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面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
与传统信贷相比,租赁的融资方式更加灵活,能够根据企业需求通过租赁与信贷的组合设计,**大限度方便企业融资融物,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融资成本。农机金融租赁能够解决农民购买农机资金不足的问题,将成为今后我国农机购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根据现行的农机补贴政策,融资租赁企业购买的农机不在补贴范围内,因此无法在直接购买农机开展租赁业务时享受补贴。
目前购机补贴的对象为农牧渔民、农牧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组织,补贴申请人的资格仅限于购机者即农机所有人。而在农机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向卖方购买农机、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付清租金后才能取得农机的所有权,但实际上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虽然并不是所有权人,却享有所有人的权利,即占有和使用农机,并享有收益,这与农民直接取得农机所有权在**终目的上是一样的。融资租赁只是农民购买农机的一种变通方式,并不改变农民购买并使用农机的实质,因此,《意见》明确融资租赁同样享有申请农机补贴的资格。
市场前景广阔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土地流转加速等,我国农业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正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转变。经营规模的扩大,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大型农机具,高性能、复合型机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
与此同时,农村劳动力短缺、用工成本上涨等因素,客观上也要求提高机械化水平。但是面对大型农机具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单价,农户或合作社的购买力实在有限,特别是自“全额购机”定额补贴政策逐步实施后,购机者资金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
通过贷款解决农机购买资金问题是一条出路,但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多,需要提供有效抵押品,还贷周期与农业生产周期通常不太匹配,导致购机主体既难以获得贷款,也要承受较高的资金成本和还贷压力。而作为兼具融资、融物功能的农机租赁,则使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花小钱办大事”成为可能。由于作为租赁标的物本身的农机就是有效抵押品,所以租赁业务手续相对简便,对农户信用要求、首付比例、融资额度、抵押物、申请手续、手续费用等方面“门槛”更低。租赁的还款方式也较为灵活,还款周期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对匹配,在补贴资金兑现、秋收等现金流充裕时段归还本金,大大减轻了农户、合作社的还款压力。
农机租赁业务在欧美农业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是农场主购置使用农机设备的优选方式。有业内人士测算,未来几年国内农机租赁的市场容量将达到百亿元级的规模,农机租赁的范围也将对接农业产业链,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市场前景广阔。
农业部去年启动了融资租赁贴息支持大型农业机械购置试点工作,将新疆和广西纳入首批试点省份。去年8月,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在新疆沙湾县开展农机金融租赁业务试点,农机租赁第一单帮助3家农机合作社采购了17台大型农机,农业部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农机租赁业务中的利息部分给予财政补助。凡是通过该试点购置的农机,只需首付农机全价的30%,余款由中国农业银行农银金融租赁公司付给农机销售厂家,合作社分3年把这笔款项还给中国农业银行农银金融租赁公司即可,而且3年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农业部的财政项目进行补贴。
去年成立的黑龙江哈银金融租赁公司采用了“批量下单、包销直租”的模式,一次性购买了546台约翰迪尔玉米收割机,农户变“买设备”为“租设备”,很好地解决了购机资金不足的问题。
近日,广东农行在全省选取了4个市场容量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发展条件比较成熟的领域,开展农机租赁业务试点,将优先发展大中型拖拉机、甘蔗收割机等单台价值较高、市场需求较大的农机具租赁。同时,重点支持粮食烘干机械、深松机械等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的农机具购置,为粮食生产提供强力支撑。该行还将拓展农业产业化所需的农产品加工成套装备的租赁,突破制约农产品精深加工的瓶颈,同时探索支持节能环保型农用动力机械、种肥药精准施用装备、新型节水装备等设备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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