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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委关于调整灌溉首部中央补贴额的通知
省农委关于调整灌溉首部中央补贴额的通知
黔农发〔2015〕188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有关农机补贴产品生产企业:
据调查,设施农业设备中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与排灌机械中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虽分属不同大类,但分档相同,机具配置基本相同。此前,省农委已下调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的中央补贴额。为维护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和中央补贴额度的统一性,经研究,决定将设施农业设备中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的中央补贴额调整如下:
流量50m3/h以下灌溉首部中央补贴额由580元下调至290元;流量80—130m3/h灌溉首部中央补贴额由4000元下调至2000元;流量130m3/h及以上灌溉首部补贴额由6000元下调至3000元。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录入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资料,按调整前的补贴标准进行结算。各地要将设施农业设备中灌溉首部和排灌机械中微灌设备的补贴情况列入县级核机的重要内容,加强中央补贴额度与价格比例的监控。如有问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上报我委。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
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q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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