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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本站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收藏

农办机〔2016〕9号

  为全面掌握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发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我部决定开展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用航空领域新的热点,在实践推广应用中已表现出明显特点和优势。但作为新生事物,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底数不清、标准体系建设滞后、作业规程缺乏、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亟需通过专项统计摸清底数,为后续管理和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是一项创新性工作,需各级农机化、种植业(植保)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一要突出重点。主要统计农用植保无人飞机的拥有量和作业面积,同时可结合实际就其他情况开展调查。二要规范流程。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从乡镇开始统计,由县级进行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三要密切协作。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侧重于拥有量指标的统计,并对辖区内农用植保无人飞机的主要类型、基本性能、购置价格、购置扶持措施等进行分析;种植业(植保)主管部门侧重于作业量指标的统计,并对辖区内采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的作物种类、作业区地形条件、作业效率与效果、作业成本与收费、作业扶持措施等进行分析。四要加强指导。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培训,使基层统计人员了解农用植保无人飞机基本知识,熟悉和掌握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及解释、调查分析方法等,保障专项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今后,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将作为年度常规性工作加以开展,条件成熟后可逐步纳入《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对专项统计,省级农机化、种植业(主管)要按各自职责分别汇总各地市和全省数据,按要求填写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数据表(见附件),对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等提出完善性意见建议,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于2016年7月30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部农机化司产业发展处李伟010-59193310

  农业部种植业司植保植检处常雪艳010-59191451

  电子邮箱:njhcyc@agri.gov.cn,ppq@agri.gov.cn

  附件: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数据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

  附件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专项统计数据表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全省数量

各地区数量

部门分工

1

2

3

·

××市

××市

××市

···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截至2016年6月30日)

  1

  台

  农机化主管部门为主

  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面积(2015年度)

  2

  公顷

  种植业(植保)主管部门为主

  农机化主管部门填报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

  种植业(植保)主管部门填报单位:填表人:联系电话:

  备注:

  1.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农用航空器,其主要用于农业植保,载药量在5升以上。

  2.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拥有量,是指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户,及为其提供植保作业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实际拥有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数量,包括借出、租出、封存、在修和待修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不包括已经报废以及专门用于森林工业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一机多用、复式作业的植保无人飞机,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

  3.农用植保无人飞机作业面积,是指使用农用植保无人飞机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实际作业面积。在一公顷农作物上不论喷药几次,均按一公顷统计。但年内一公顷耕地上种植两茬作物,且都进行了植保无人飞机植保作业,则按两公顷统计,种植多茬作物的类推。

  4.各省可在此表基础上增加统计指标,并对指标解释进行修改。如对统计指标解释有修改,需按上述指标解释修改后的指标解释分别统计相关数据。

  5.各地区数量需按省域内所有市级行政区域逐个填写明细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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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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