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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

作者: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本站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收藏

  5月30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决定,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涉及《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中的修改:一是删去第七条内“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二是删去第九条第**款第二项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3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

  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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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ami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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