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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新农机办发〔201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农机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构建高效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查处机制,确保国家惠农资金安全,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是指农机生产企业和农机经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问题的查处、农业部通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案件的查处以及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分工负责,协同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全过程包括农机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补贴产品投档和分档、补贴额测算、补贴机具核实、补贴产品质量监督等环节。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严厉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 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行为要求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服从管理,切实履行保障农机补贴政策正确规范高效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场所,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自主选择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得选择已经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公布的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补贴产品经销。
不得选择尚处在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补贴产品经营。
第十一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自主确定其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名录,于每年度的二月底前在新疆农机信息网首页《农机生产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处自行向社会公布,并确保公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在新疆农机信息网上自行对外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信息应当与其当年度在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推广鉴定信息等。
第十四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补贴产品明显位置处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厂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等清晰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第十五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其销售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按年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积极正确宣传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向市场供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第十八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当向购机者完整准确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售后技术培训和三包服务;在履行三包服务时应当如实填写维修记录,经购机者和售后服务方签字各自留存。
第十九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当主动报告有可能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实现销售并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后,购机者提出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应当主动向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配合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追缴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退(换)货。
第二十一条 农机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自行承担。责令退回补贴资金的,违规企业共同承担,**终责任由违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三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主要类型
第二十二条 按照违规性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违规行为分为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
第二十三条 情节一般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轻,非主观故意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其所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名录;
(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了错误信息,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更正;
(三)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尚未申报补贴的;
(四)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或没有完整准确公示享受补贴的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五)补贴产品经销企业销售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台账记录不健全、不准确,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
(六)补贴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未向购机者完整准确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未提供售后技术培训或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供三包服务记录;
(七)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一般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一定危害,主观故意但未造成补贴资金实际损失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在投档时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高档次,未申报补贴且主动报告并整改;
(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传不实信息,未申报补贴且主动报告并整改;
(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况,其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且未申报补贴;
(四)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且已申报补贴;
(五)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三人以上群体投诉的;
(六)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指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危害较重,主观故意且已经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在投档时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已经申办了补贴资金;
(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上传不实信息,已经申办了补贴资金;
(三)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度过高等异常情况,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未主动报告且已申办了补贴资金;
(四)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高套补贴资金;
(五)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
(六)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即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推广鉴定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等;
(七)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不执行先退农机购置补贴款再退(换)货的规定,导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难以追缴;
(八)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许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虚假信息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非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九)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拒不配合农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
(十)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性质特别恶劣违规行为,主要指主观恶意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伪造虚假购买补贴产品的资料和购机事实,空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伪造申报资料,一机多补或重复补贴,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三)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拒不执行农机、财政等部门作出的退回违规农机购置补贴款的处理决定;
(四)经其他机关查实,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特别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资格、取消资格、列入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情节一般的违规行为,属于第二十三条第**款或第二款情形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属于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形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报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地(州)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在本区域内处以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在本地区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由地(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立案调查,相关县(市)农机部门配合,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地(州)农机管理部门报送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在自治区范围内处以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立案调查,相关地(州)、县(市)农机部门配合,并根据情节对违规生产企业处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所有产品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取消违规农机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将违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资格,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并上报农业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地(州)、县(市)农机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违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资格,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并上报农业部。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查和整改后,主动向农机管理部门报送自查及整改报告,经农机管理部门核查确认自查及整改到位的,视情节可以恢复其相关补贴资格。
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深刻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纠错,退缴违规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被处以暂停的违规企业,暂停期根据违规情节一般设定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须经企业正式申请,方可按程序研究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企业申请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再恢复。
第三十四条 违规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的,不得恢复被取消的产品的补贴资格。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被取消的经销企业,不得恢复参与补贴产品经销的资格。
被取消并列入黑名单的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经按照规定购置但尚未报请申领补贴资金的,经核查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重新测算确定,并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但对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整改决定、多次发生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情节触及多项违规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主要职责与工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 违规行为查处应严格遵循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步骤完整,全程留痕。
1.受理登记。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登记本级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举报投诉案件。对上级农机部门转办的或实名举报且有具体线索的,应当登记受理。对匿名举报且无具体线索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举报投诉,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未经受理登记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
2.调查核实。相关农机化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后,针对有关线索,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企业经营行为和相关产品进行调查。
经初步调查,对具有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相关农机化管理部门可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涉事企业或产品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采取先行关闭等防范措施,暂停其补贴相关工作。
调查取证期间,农机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相关企业,调阅相关企业补贴产品销售台账等调查措施,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经调查核实,确认相关企业没有违规行为的,即可书面通知涉事企业并解除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封闭,恢复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待相关部门得出结论后,再按规定处理。
3.约谈告知。除警告外,农机管理部门在做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当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等事项。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默认。
4.处理通报。根据调查情况和约谈情况,相关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经研究形成处理决定,在本区域内通报执行,并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若涉事企业经移交部门查实有新的违规行为后,相关农机管理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做进一步处理。
5.办结存档。违规案件办理完成后,由相关农机管理部门对相关调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结案,并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存档备案。对于情节严重和性质恶劣的案件,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至农业部黑名单数据库。
第三十八条 根据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在其他省(区)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违规企业,应当采取联动处理。若暂未发现其他违规行为,相关产品补贴资格的暂停、恢复应当与“违规问题发生地”的处理意见保持一致。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领导批准,直接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操作,不再重复安排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案件过程中,存在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查处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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