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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7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对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减少报废农业机械超期服役现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实施农机报废与更新同步兑现的方式,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只能当年使用,补贴额度用完即止。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市(地)、县(市、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保有量情况,2017年凡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市(地)组织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市(地)至少要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市、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报废补贴机具类型
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五、补贴资金总额
省不限定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总额,由各市(地)在砍块下达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自行设立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资金数额,按各试点县(市、区)的实际情况需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试点县(市、区),并汇总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六、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 |||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10 | 500 |
直联传动 | 10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0 | 1000 |
20-50马力(含) | 15 | 2500 | |
50-80马力(含) | 15 | 5000 | |
80-100马力(含) | 15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5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2 | 10000 |
(二)联合收割机 | |||
机型 | 类别 | 报废年限(年)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12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12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12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2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12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2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10 | 3000 |
3-4行 | 10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12 | 6000 |
3行 | 12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2 | 18000 |
七、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回收单位备案
1.农机回收单位,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回收企业。试点县(市、区)现有的具备农机回收和拆解条件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和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网点可申请从事农机回收业务。
2.具有农机回收资质的单位,应到当地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证件和拆解条件佐证材料,建立农机回收企业档案。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
3.试点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登记备案的回收企业发放统一印发的《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并实施监管。
(二)回收旧机
老旧农机所有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五大总成齐全)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1,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督回收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三)注销登记
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并填写《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印制)。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下达的报废补贴资金计划内,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其审核盖章。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将报废补贴资金计划使用情况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四)申请更新
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件,自愿到当地乡镇农机部门,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报废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
(五)兑现补贴
农机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分步实施,同步兑现,直补到卡。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
1.机主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到所在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
2.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按国家统一格式,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身份证件,向试点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注明报废旧机类型、型号、牌证号码,购新机类型及型号,本人签字等信息),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3.机主购置新机时,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及身份证件,同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报废补贴额通过补贴系统“报废更新”栏录入。
(六)执行时间
报废更新补贴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1月30日截止。报废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审核手续,**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此期间已办理报废更新申请审核手续的,在国家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可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贴操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操作程序及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工作制度,试点县(市、区)报废更新工作方案由市(地)农机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农机管理部门备案。试点县(市、区)农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加强政策宣传。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是国家又一新的惠农政策,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单等形式,宣传农机报废更新重要意义、补贴政策以及操作程序,动员广大有机户积极主动参与报废更新,提高我省农机装备水平。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经常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试点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报废更新机具拆解销毁现场监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有关影像备案。
(四)加强计划统计。各试点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报废更新与新购机的摸底和计划上报工作。掌握报废更新以及购新机进度,及时解决和反馈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各市(地)农机管理部门按要求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报废更新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同时,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2017年12月10日前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五)加强廉政建设。各试点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机回收单位,要加强廉政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开展报废更新工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农业机械回收资格、取消报废更新试点,削减下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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