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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变型拖拉机使用年限及变更发动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明确: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并提出要求:各地要设定存量变型拖拉机的淘汰期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限期淘汰存量变型拖拉机。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部局关于变型拖拉机整治的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存量变型拖拉机的报废期限,切实加强存量变型拖拉机管理有关工作,现就我省存量变型拖拉机使用年限及办理变更发动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及注销登记
根据商务部2012年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省已注册登记的存量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装用单缸发动机的变型拖拉机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变型拖拉机使用12年。
达到以上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变型拖拉机,机主应按规定将变型拖拉机报废处理,并到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农机监理机构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主未及时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书面通知机主,告知其变型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不得继续使用,在限期内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销。通知无法送达机主的,或者确认机主已收到通知但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可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和注销,公告注销的程序可参照省局《关于开展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拖拉机专项清查并实施注销登记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7〕18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注销后,应将机主及机车信息函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二、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有关事项
本通知明确的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的使用年限为整机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在整机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发动机的,机主出具整机达到使用年限即及时办理报废注销的承诺书后,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更换的发动机的缸数必须与原登记的一致,发动机的功率与原登记的功率在允许的差值幅度之内。
以上规定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机监理总站,联系人:苏维,电话:0731-85532858。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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