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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未来三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日前,浙江省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今后三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操作程序等内容,该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同时,浙江省将继续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能耗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执行,鼓励各地开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机购置补贴试点。《通知》要求,浙江省财政将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
《通知》规定,除取得鉴定证书以外,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并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也可享有补贴资质。浙江省将继续实行年度内中央补贴资金总额限制,其中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通知》要求,补贴操作程序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街道)分别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资料合规性审核、公示、结算、归档等工作。鼓励自主购机,取消购机者需在省域内选机购机的限制,完全交由购机者自主确定购买方式,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明确购机者对其购置的机具享有所有权。根据农、财两部意见中关于“去经销商化”的要求,2018年开始经销商不再负责录入补贴申请信息,为适应这一变化,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做出修改,取消户口本、补贴申请表等要求。购机者可自主选择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允许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申请条件,探索建立高风险机具延期兑付机制。
据了解,2018年,浙江省财政已拨付下达省级以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75亿元,比上年增长10.1%,为进一步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农业机械、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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