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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化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农机化司 本站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1日 收藏

农机管〔20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关于进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中进口凭证问题的请示。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经商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同意,现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所需的进口凭证明确如下。

  进口凭证应该至少包括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材料: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其中单价和总价两项信息可以隐藏。二是与《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和数量对应的每台进口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底盘/机架号码等信息材料。三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表参照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NY/T3118-2017)中附录B: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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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www.njhs.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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