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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启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进行产品投档的通知

作者: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本站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1日 收藏

吉农农机发〔2020〕13号

  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我省自2020年7月1日起,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进行投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0年我省常年开放投档平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企业可随时自主投档。省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投档情况,定期分批次与不定期相结合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请相关生产企业及时关注“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二、投档范围

  (一)投档产品应在吉林省202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吉林省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调整品目分档及补贴一览表(公告稿)范围内。

  (二)在“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9-2020)”中已有的产品(未封闭),无需重新投档。

  (三)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印发生猪生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分档参数的函》(农机政〔2020〕45号)文件要求,我省对喂(送)料机、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畜禽尸体处理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撒肥机、青饲料收获机、打(压)捆机、喷杆喷雾机的分档参数进行了调整,不符要求的机具需重新投档。

  (四)证书到期产品,更换新证书后重新投档。

  (五)植保无人飞机、新产品等试点产品投档工作另行通知。

  三、投档条件

  (一)投档产品应具备以下有效资质证书之一。

  1.获得部级或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不得参与投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4.国家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不应投档的机具。

  以上不符合投档条件的,如继续投档,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相关企业负责。

  四、投档要求

  (一)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http://td.sxwhkj.com/),填报需要投档的产品信息。

  (二)生产企业在“投档平台”按要求自行注册、登录并填写企业信息,投送或提交以下信息和资料:

  1.鉴定(认证)信息,包括鉴定(认证)证书颁发单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日期、鉴定(检验、认证、检测)报告等。

  2.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等,其中轮式拖拉机照片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排气管侧45度)。企业可自主变更的产品,应将其所变更产品的相应照片与原鉴定报告中产品照片合为一体一并上传。

  3.企业投档承诺书彩色扫描图片,样式见附件1。

  4.强制性认证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3C强制性认证证书;企业自主变更的产品提供企业自主变更文件。

  5.企业认为需补充的其它说明材料,统一做成PDF文档上传“其它资料”栏。

  (三)归档参数中要求的主要技术参数,如报告中无相关参数,生产企业需提供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自主承诺说明文件。

  五、有关说明

  (一)所有投档产品应通过“投档平台”进行投档,不单独受理其它方式投档。

  (二)投档企业在“投档平台”中录入的信息应与国家“鉴定平台”信息相符,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选定所属档次,确认无误后提交。选择较低补贴额档次的,以企业选择档次为准。

  (三)因信息填报错误、资料不全或不清晰,导致无法正确投档或无效投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四)企业提供的投档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将依规处理并由企业承担全部相应责任。

  投档咨询电话:0431-87974104,联系人:薛宁

         0431-88906324,联系人:曹殿广

  附件:1.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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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jbt.jlnongj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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