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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春新区农委、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县(市)农业农村局(农机部门):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在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等过程中,发现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4.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换证机具参与投档的;
6.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
7.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8.企业在投档平台中提供不实投档信息的;
9.投档机具有相关举报、投诉的。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销售的补贴产品与鉴定(认证)产品不一致的;
2.购机发票金额与购机者实付金额不一致的;
3.补贴机具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机具铭牌未永久性固定、机具铭牌非唯一、铭牌信息与实物不一致以及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5.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理或引起投诉的;
6.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7.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8.补贴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产销企业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在约谈过程中产销企业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4.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5.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形
二、异常情形报告处理程序
(一)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形线索报告后,由发生地所在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市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备案。异常情形调查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至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县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向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情形严重的,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结合实际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三)异常情形经核实涉及违规的,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三、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异常情形报告工作
拓宽异常情形收集渠道,对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户等反映的异常情况,均应高度重视,认真排查。强化参与补贴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发现异常情形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
(二)增强突发异常情形的处置能力
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异常情形,全面梳理查找风险点,排查所有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隐患和苗头,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对于出现异常紧急情况应及时稳妥处理,确保补贴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加强异常情形报告的主动性和时效性
各市(州)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线索的调查、认定、处理、报告等工作的指导。对于可能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防止问题扩大化。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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