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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自治区农业农村 本站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收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厉打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经营行为,保障中央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原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 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行政监督措施处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农机产销企业的联动处理。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投档和归档、补贴机具核验、补贴资金兑付等多个环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做好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六条农机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不得选择不具备农机产品销售经营权限的企业,不得选择尚处于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企业,不得选择已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下列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正确履行相应责任义务,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正确引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公平竞争,不得替代购机者办理虚假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三)按照补贴政策要求,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档信息资料,按照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农业机械鉴定及分类分档相关规定的农业机械产品,保存补贴产品进货、销售、库存等相关资料;

  (四)发现投档、分档信息有误,或补贴额偏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积极主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整改到位;

  (五)严格履行《农业机械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确保补贴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向补贴发放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报告;

  (六)严格执行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的处理决定,承担因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八条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承诺,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对承诺践诺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违规行为类型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十条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是指非主观故意,因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原因对补贴政策实施造成较轻危害的违规行为,且违规企业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整改。主要包括:

  (一)农机产销企业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等方面录入错误信息,尚未申报补贴,主动发现报告并及时更正;

  (二)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合格证等不规范,违反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规定,不及时处置或引起投诉;

  (三)销售补贴产品台账记录不健全、不准确,补贴产品相关档案资料不齐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保存;

  (四)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一条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错误信息,已经申报补贴;

  (二)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况,未主动进行书面报告且申报了补贴;

  (三)出具的销售发票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高套补贴资金;

  (四)伪造、变造、篡改、冒用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五)销售的补贴产品与法定推广鉴定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六)未按规定报告并执行先退补贴款再退(换)货的规定,导致补贴资金难以追缴;

  (七)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八)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

  (九)其他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二条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涉嫌主观故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补贴产品投档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额偏高且申报了补贴;

  (二)采取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销售,并申报补贴;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依规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退回全部违规补贴资金;

  (六)已补贴农业机械产品发生退货或换货等情形,未主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导致财政部门难以追缴补贴资金;

  (七)其他严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督处理种类包括:项目执行违规警告、项目执行违规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参与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格、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资格、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失信企业黑名单。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具备执法权的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属于第十条第一款情形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项目执行违规警告、项目执行违规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决定。属于第十条其他情形的,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项目执行违规警告、项目执行违规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地(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情节在本区域内处以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地(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立案调查,相关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根据调查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规企业处以项目执行违规警告、项目执行违规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处理决定,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处以三年内不得享受购置补贴的处理决定,同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情节在自治区范围内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地(州)、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立案调查,根据情节对违规生产企业处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所有产品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取消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违规产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涉及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违规补贴资金追缴工作。违规产销企业应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在其他省区发生违规问题被处理的产销企业,可启动联动处理机制;采取直接联动处理时,应当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查和整改后,经农业农村部门核查确认整改到位的,视情节可恢复其相关补贴资格。

  第二十条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暂停期根据违规情节一般设定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违规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的,不得恢复其补贴资格。

  第二十二条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没有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将相关处理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第五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违规线索。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线索来源包括: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转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交等。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案一档。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举报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对已登记受理的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及相关产品进行调查。

  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采取先行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暂停其补贴相关工作。

  调查取证期间,可采取约谈相关企业,调阅相关企业补贴产品销售台账等调查措施,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经调查核实,确认相关企业没有违规行为的,即可书面通知涉事企业并解除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封闭,恢复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待相关部门得出结论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约谈告知。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约谈涉事企业,告知其违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意见等。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

  若涉事企业经移交部门查实有新的违规行为后,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做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承办部门按照一案一卷档案管理要求,将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材料审核整理存档,保存期5至10年。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也应留存。涉密的,按照密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先行封闭是指经初步调查,发现具体违规经营线索且涉及数量或金额较大的企业,可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先行关闭录入、审核、结算等功能的一种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农机办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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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t.xinji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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