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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
冀农机函〔2021〕19号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有关产销企业: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机政转字〔2021〕第23号要求,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ZQ-4F型自走式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情况
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ZQ-4F型自走式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于2018年12月29日获得部级鉴定证书,其驱动桥型式为机械式,该公司2020年生产销售的部分机型为液压驱动,在结构上与鉴定机型相比,驱动桥外加装了液压马达,该产品变化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鉴定,也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属于较重违规行为。
二、对违规企业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约谈企业、专家论证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出具的律师意见书,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套取补贴的意愿,改进后的行走动力传输方式具有结构简单、操作便捷、变速范围宽、可靠性高等特点,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冀农业规〔2018〕5号),为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自2021年11月3日起,取消唐山利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4YZQ-4F型自走式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的补贴资格。该企业2021年11月3日(含)以后销售的4YZQ-4F型自走式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不得在我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二)对补贴资格被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的4YZQ-4F型自走式茎穗兼收玉米收获机,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三)上述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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