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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22〕12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及装备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机鉴定机构依法履行的主要公益性职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和服务效能,有力支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以及《“十四五”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的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三农工作重心,明确重点任务
近年来,各地、各农机鉴定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等相关制度规定,不断提升农机鉴定服务能力,在支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但是,随着农业机械化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一些地方农机鉴定基础条件不强、能力不够等矛盾不同程度显现,一些农机产品鉴定申请难、鉴定慢等问题有待解决。
“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重心已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加快,农机正由部分品种生产的局部需求转变为种养加全链条的需求,从非刚性需求转变为离不开还要好的刚性需求。农机鉴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以服务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支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为目标,以加快农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进农机装备补短板为导向,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技术体系、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着力点,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务实高效,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能力完备的全国“一盘棋”农机鉴定新格局。要紧盯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的短板弱项,以及急需部署农业生产一线的重点机具,增强农机鉴定有效供给;紧盯有效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实施,拓展农机鉴定实施范围;紧盯制约农机鉴定申请受理实施的堵点、痛点、难点,改革创新,充分释放农机鉴定的空间、潜力、活力,全面提升农机鉴定工作的规范性、供给的有效性、服务的便利性。
二、着力补齐短板,完善鉴定大纲体系
农机鉴定大纲是开展农机鉴定工作的前提和依据。要适应新阶段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对照《农业机械分类标准》(NY/T1640-2021),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农机鉴定大纲的缺项、弱项,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评价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加快制修订工作,补齐短板弱项。到2025年底,实现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所需机械的鉴定大纲全覆盖,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业等领域生产所需机械的鉴定大纲基本健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支持推动农机鉴定机构加快区域特色和创新产品的技术评价手段和方法研究,科学制定专项鉴定大纲,积极推动省际互通互用,为农机创新产品鉴定推广提供技术依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要加快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步伐,加强专项鉴定大纲的备案指导和协调,及时将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要坚持开门制修订大纲,支持鼓励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承接参与农机鉴定大纲制修订工作,凝聚各方力量,挖掘社会潜力。要提升农机鉴定大纲技术评价先进性要求,强化实际生产作业环境和实地应用场景下的考核和评价要求,推动农机装备提质提档。要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起草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大纲制修订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制修订质量。
三、加强资源统筹,增强鉴定供给服务能力
要切实树立农机鉴定工作全国“一盘棋”意识,强化部省之间、省际之间、农机鉴定机构与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推进国家农机鉴定中心、区域性和专业性农机鉴定站建设,多方面扩展鉴定资源,提升供给服务能力。总站要充分发挥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引导调配作用,支持有条件的省级鉴定机构承接鉴定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鉴定机构的建设和考核,推动农机鉴定机构根据本省农业生产需要,积极承担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以及外省企业的产品鉴定任务,对省内外企业提出的鉴定业务申请一视同仁,打破地方保护和人为分割;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建立急需急用机具鉴定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辟绿色通道;鉴定能力薄弱的省份,要积极将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成为指定的鉴定机构。各农机鉴定机构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合作提效,围绕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强化部省之间、省际之间农机鉴定机构协调配合,研究合作鉴定的措施和方式,积极开展合作互助,加快扩展提升农机鉴定服务能力,为各地农机企业申请鉴定提供有效服务;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急需部署农业生产一线的机具鉴定需求,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的原则,予以优先鉴定;充分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在农机鉴定工作中的作用,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扩充农机鉴定能力。
四、严格履职尽责,提升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机鉴定机构落实好鉴定工作主体责任,推动完善工作全流程内控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责任,狠抓过程监管和制度落实,对不依法履职及违纪违规违法的农机鉴定行为和人员要按规定予以严查。各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强作风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过程管理,严格大纲备案审核、严把申请受理环节、严控鉴定工作程序,坚决防止非农机类产品、简单拼凑等低水平产品通过鉴定,严格控制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产品申请鉴定;加大对采信社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审查力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采信工作程序,对工作不规范、出现问题较多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不予采信;建立农机鉴定异常情形发现、处理以及不通过产品通报机制,及时对问题报告进行全面评估,加强鉴定工作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大获证产品证后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与证书信息不一致等违规行为,有效利用质量调查和投诉处理等管理手段,维护好农机鉴定工作的权威性。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鉴定工作效能
总站要不断优化完善全国农机鉴定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大数据库,推动全国农机鉴定信息互联互通。各省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强本省农机鉴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农机鉴定申请、发证、监督、信息上传、问题处理等全流程有记录、能追溯,推动农机鉴定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面公开”,切实提高服务效能。各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快推动农机鉴定信息服务平台与其他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快实现农机鉴定与认证、购置与应用补贴、安全监理、统计等业务信息数据共享,加强信息公开,为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积极推进物联网、移动通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农机鉴定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远程测试等信息化手段,推动农机鉴定工作更加科学、便捷、高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大对农机鉴定机构基础条件建设和技术能力提升的支持,多渠道、多举措增加资金投入,解决好鉴定能力不足和工作经费短缺等重大问题,为农机鉴定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完善激励机制,持续强化农机鉴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用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绩效考核的指挥棒,引导推动农机鉴定工作提能力、优服务、保供给,有力支撑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总站要进一步发挥技术龙头作用,加强对各省农机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技术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机鉴定工作整体水平持续提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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