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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的相关通知

作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本站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5日 收藏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个人:

  为落实国家环保要求,2022年12月1日起,将不再发放“国三”排放产品的鉴定证书,已受理的“国三”排放的鉴定产品应在12月1日前完成鉴定并发放鉴定证书,如未完成鉴定的已受理产品,应将受理产品配套发动机变更为“国四”排放发动机后再开展鉴定,并在产品规格表中发动机型号设计值中加注排放阶段。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印发《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2022年12月1日前,鉴定信息变更确认后的“国四”产品与原“国三”产品共同使用一个证书。2022年12月1日起,原鉴定合格的“国三”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农机排放标准升级前购置的国三产品,申请办理补贴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机具核验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资金兑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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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nynct.fuj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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