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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计划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计划下达你们(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中央第二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
(一)支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24266万元。重点支持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相关的农业机械,满足粮食生产机械、特色产业机械、先进智能绿色高端机械、丘陵山区机械的补贴需求。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等工作,在全省14个市州63个县(区)、兰州新区及省农垦集团实施,全年拟购置补贴大田作业机械、绿色发展机械、畜牧养殖机械、特色产业机械等各类农业机械11.5万台套,拟补贴报废各类农机1100台套。
(二)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6000万元。支持2024年新获批的镇原县和崆峒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镇原县国家农业产业园重点实施主导产业基础强链、产业要素集聚补链、产业融合提升延链等工程,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化养殖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崆峒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重点实施品种优化与扩繁体系建设、标准化规范化育肥体系建设、优质饲草料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等工程。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品种培育、标准化种营体系、饲草加工、现代化肉牛产业体系、联农带农等重点领域。
(三)支持农业产业强镇建设2800万元。支持皋兰县什川镇、瓜州县双塔镇、华亭市马峡镇、清水县金集镇、环县毛井镇、静宁县双岘镇、平川区水泉镇共7个镇完成农业产业强镇建设任务,安排首批奖补资金2100万元(每个镇安排30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补700万元);支持农业农村部补充评估2021年批准创建的敦煌市肃州镇第二批奖补资金700万元。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建设内容,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重点支持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示范带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
(四)支持高产优质苜蓿基地建设1933万元。第二批高产优质苜蓿项目资金安排张掖市、酒泉市等7个市(州)的14个奶业优势产区和苜蓿主产县(区)以及省农垦集团1883万元,完成3.6212万亩建设任务,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为奶业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牧草保障。安排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50万元,支持开展苜蓿产品抽检、技术推广及应用。
(五)支持奶业能力提升整县推进2000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精神,综合考虑近两年的项目安排和2023年奶牛存栏和奶产量情况,拟安排张掖市甘州区实施奶业提升整县推进项目,下达补助资金2000万元,进一步提升甘州区饲草料供应水平和养殖设施装备水平。资金主要用于优质牧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改造和奶牛养殖就地就近配套衔接等方面。
(六)支持肉牛增量提质行动2413万元。为了进一步夯实我省肉牛产业发展基础,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和弱项,促进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遴选确定高台县、临泽县、凉州区实施肉牛增量提质项目,拟补助高台县600万元、临泽县700万元、凉州区1060万元,开展基础母牛增量提质,资金主要用于良种母牛引进、养殖圈舍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安排武威市畜牧兽医总站53万元,在凉州区开展肉牛杂交改良以及良种扩繁等科技支撑与抓点示范。
(七)支持种畜禽性能测定400万元。为持续增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DHI)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能力,加快提升重要畜禽品种生产性能水平,2024年第二批种畜禽性能测定资金拟下达10个国家核心育种场(其中:景泰县59万元、高台县40万元、凉州区20万元、民勤县14万元、临洮县50万元、环县80万元、省绵羊繁育技术推广站6万元、甘肃农垦饮马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甘肃农垦天牧乳业有限公司90万元)和2个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单位(其中甘肃农垦天牧乳业有限公司14万元、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7万元),完成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任务13200头(只)。
(八)支持粮改饲3589万元。支持粮改饲3589万元。第二批资金按照填平补齐、局部微调原则,拟安排12个市州的33个县区和嘉峪关市完成29.4万亩的粮改饲收贮任务,因地制宜探索粮食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利用。资金主要对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合作社、户)或专业性收贮企业(合作社、户)收贮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牧草进行补助,每亩补助122元。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专岗专人,细化项目方案,加快完善配套制度,抓好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验收总结工作。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督导和调度,督促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抓好中央财政支农政策落实。
(二)及时公开政策。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将项目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要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要积极通过官网、官微、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让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营造好项目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监管主体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强化项目资金全链条监管,梳理排查各项资金分配使用中的问题和漏洞,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3〕80号)使用管理资金,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和实施机制。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甘财振兴〔2024〕2号)执行,禁止超项目范围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市、区)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四)加强项目调度。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资金执行调度和督促指导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录入工作,及时将项目资金支出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平台上进行更新,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针对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加强现场督导检查,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告。各市县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对享受补助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及时报送相关补贴发放情况。年终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将项目实施总结(连同年度资金执行调度表)于2025年1月15日前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开展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完毕,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全过程各环节项目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合同、照片、图纸、音像、数据等,作为项目监督、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奖优罚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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