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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8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安排,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力度,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到2027年,自治区产粮大县和棉花主产县农机报废更新实施覆盖率达到100%,全区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以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及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制)。
二、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种类包括《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9类机具,以及自治区自选新增的联合整地机、铧式犁、残膜回收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包括番茄、辣椒、打瓜)等6类机具。
各地(州、市)、县(市、区)结合实际需求,如需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的,可在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外,安排适量资金,围绕粮棉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重点任务,自行确定3个以内报废农机种类,经地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丢失牌证的由牌证管理机构出具已备案管理的档案资料;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到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1.达到或超过推荐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推荐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采棉机10年,播种机等农具5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4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10年,机动喷雾(粉)机10年,机动脱粒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12年,铡草机10年;
2.未达推荐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落后的、不适宜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
3.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或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通知》(农办机〔2024〕4号)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即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补贴范围中其他种类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购置的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具体补贴标准详见“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附件2)。
更新部分补贴标准参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二)资金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以超长期特别国债为主,重点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规模和报废更新补贴需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四、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以自治区商务部门公布的为准(见附件6),各地可优先从中选择确定为农机回收企业;其他回收企业由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参照《农业机械报废回收企业备案条件》(见附件3)审查确定,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企业可适当放宽审查条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回收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 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为确保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方便农民就近报废农机具,各县(市、区)应至少确定公布一家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如本县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沟通协调一致,可确定公布邻近县的报废回收企业。
对于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的农机种类,各地要充分利用好现有回收拆解体系,做好对新增报废农机种类的回收拆解工作;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机的有效证明,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回收拆解标准及方案。
五、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见附件8)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5,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其中,对拟报废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机主,在交售旧机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新购置符合要求的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建立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机械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程监督报废拆解,保留视频、图片等记录,并在《确认表》签注盖章,防范骗套补风险。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对既申请报废补贴又申请更新补贴的,需提供购置更新同种类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置更新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采棉机的,按规定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更新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流程、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补贴手续,按照限时办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申请,及时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信息平台的更新升级,实现报废更新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鼓励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鼓励各地、各有关企业积极探索针对采棉机等高价值农业机械,结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开展二手农机以旧换新业务,探索老旧农机产品改造和回收再利用。
(三)强化管理服务。自治区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并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现场抽查企业档案资料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废、重复申请、冒名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各地(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总结(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及实施情况统计表(附件7),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并抄报自治区发改委、商务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2020〕151号)同步废止。
附件:1.农业机械推荐报废年限标准一览表
2.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3.农业机械报废回收企业备案条件
4.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备案申请表(样表)
5.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6.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7.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
8.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
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元) | 报废并新购同种类机具,提高报废补贴额至(元) |
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 | 1500 | |
拖拉机 | 20(含)—50马力(含) | 3850 | |
拖拉机 | 50—80马力(含) | 7860 | |
拖拉机 | 80—100马力(含) | 10840 | |
拖拉机 | 100—160马力(含) | 13140 | |
拖拉机 | 160—200马力(含) | 18000 | |
拖拉机 | 200马力以上 | 20000 |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000 | 450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1—3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5500 | 825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3—4kg/s(含)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7300 | 1095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4kg/s以上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11000 | 16500 |
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7200 | 10800 |
联合收割机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17500 | 26250 |
联合收割机 | 2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7200 | 10800 |
联合收割机 | 3行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500 | 18750 |
联合收割机 | 4行及以上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0000 | 30000 |
联合收割机 | 采棉机 | 30000 | 60000 |
播种机 | 6行以下 | 600 | 900 |
播种机 | 6—11行 | 1200 | 1800 |
播种机 | 12—18行 | 1600 | 2400 |
播种机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800 | |
水稻插秧机 | 2行手扶步进式 | 740 | 1110 |
水稻插秧机 | 4行手扶步进式 | 1740 | 2610 |
水稻插秧机 | 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2170 | 3255 |
水稻插秧机 | 6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1720 | 2580 |
水稻插秧机 | 4-5行四轮乘坐式 | 5400 | 8100 |
水稻插秧机 | 6—7行四轮乘坐式 | 9930 | 14895 |
水稻插秧机 | 8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2500 | 18750 |
机动喷雾(粉)机 | 18—5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30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50—100马力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45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100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四轮驱动、四轮转向 | 65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喷杆长度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式喷雾机 | 3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喷杆长度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式喷雾机 | 13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牵引式或自走式风送式喷雾机,药箱容积≥300L,喷幅半径≥6m | 6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自走式风送式喷雾机,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 1500 | |
机动脱粒机 | 脱粒滚筒长度60-120cm,带清选及秸秆揉丝功能稻麦脱粒机 | 800 | |
机动脱粒机 | 脱粒滚筒长度120cm及以上,带清选及秸秆揉丝功能稻麦脱粒机 | 15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饲料(草)粉碎机 | 230 | |
铡草机 | 生产率1t(含)-9t/h | 200 | |
铡草机 | 生产率9t(含)—20t/h | 500 | |
铡草机 | 生产率20t/h及以上 | 2000 | |
联合整地机 | 3.5-5.5m双轴联合整地机 | 3000 | |
联合整地机 | 5.5m及以上双轴联合整地机 | 4800 | |
铧式犁 | 3-6铧翻转犁 | 1900 | |
铧式犁 | 7铧及以上翻转犁 | 7200 | |
残膜回收机 | 幅宽2m以上残膜回收机 | 300 | |
残膜回收机 | 幅宽1.2m以上带残膜打包机构残膜回收机 | 630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1.5m秸秆粉碎还田机 | 30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5-2m秸秆粉碎还田机 | 55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2-2.5m秸秆粉碎还田机 | 65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2.5m及以上秸秆粉碎还田机 | 800 | |
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 | 2-2.6m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 19000 | |
自走式青(黄)饲料收获机 | 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 | 20000 | |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 自走式番茄联合收获机,生产率≥40t/h,割幅≥1.2m | 20000 | |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 2-3m自走辣椒联合收获机 | 20000 | |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 1.5-2.0m自走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 15000 | |
自走式瓜果类收获机 | 2.0m及以上自走式籽瓜捡拾脱粒联合作业机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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