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beplay888备用网址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现将《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8月28日
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4〕10号)部署要求,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能耗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形成“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报废种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和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微耕机、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谷物(粮食)干燥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碾米机等,后六类为暂定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新增机具。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
1.符合农业机械报废相关政策标准的;
2.影响安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四、资金安排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安排资金,实施报废更新补贴,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2024年下达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专门测算安排了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的补贴资金,各地要统筹资金使用,充分用好上年结转资金和2024年度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保障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兑付。优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其中: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予以补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按照800元予以补贴;其他农机报废,按照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50%的比例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相关规定,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拆解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社有企业、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在农机报废回收、信息收集、资格审查、价格评估、临时存放、转运搬运、回收拆解等环节积极参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拟报废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四川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形成报废农机销毁记录(见附件4),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代理人)持《确认表》和行驶证原件、号牌等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需同步提供新购置机具证明材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将报废补贴资金发放纳入全省“一卡通”管理体系,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兑付给个人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细化完善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在四川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政务+供销”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购机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和农机购置与应用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川农函〔2020〕640号)同步废止。本方案规定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四川省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种类 | 类别 | 报废机具最高报废补贴额(元) | 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最高报废补贴额(元) |
水稻插秧机 | 4 行手扶步进式 | 1740 | 2610 |
水稻插秧机 | 6 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2170 | 3255 |
水稻插秧机 | 4-5 行四轮乘坐式 | 5400 | 8100 |
水稻插秧机 | 6—7 行四轮乘坐式 | 9930 | 14895 |
水稻插秧机 | 8 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2500 | 1875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0.5- 1kg/s(含)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 | 3000 | 450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1-3kg/s(含)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 | 5500 | 825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3-4kg/s(含) 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 | 7300 | 10950 |
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4kg/s 以上自走式全喂入 (稻麦) | 11000 | 16500 |
联合收割机 | 3 行,35 马力(含)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 | 7200 | 10800 |
联合收割机 | 4 行(含) 以上 ,35 马力(含) 以上自走式半喂入(稻麦) | 17500 | 26250 |
联合收割机 | 2 行 , 自走式(玉米) | 7200 | 10800 |
联合收割机 | 3 行 , 自走式(玉米) | 12500 | 18750 |
联合收割机 | 4 行及以上 , 自走式(玉米) | 20000 | 30000 |
播种机 | 6 行以下 | 600 | 900 |
播种机 | 6- 11 行 | 1200 | 1800 |
播种机 | 12- 18 行 | 1600 | 2400 |
播种机 | 18 行以上 | 2000 | 3000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 | 800 | |
拖拉机 | 20 马力以下 | 1500 | |
拖拉机 | 20(含)-50 马力(含) | 3850 | |
拖拉机 | 50-80 马力(含) | 7860 | |
拖拉机 | 80- 100 马力(含) | 10840 | |
拖拉机 | 100- 160 马力(含) | 13140 | |
拖拉机 | 160-200 马力(含) | 18000 | |
拖拉机 | 200 马力以上 | 20000 | |
机动喷雾(粉) 机 | 18m 以下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180 | |
机动喷雾(粉) 机 | 18m 及以上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1320 | |
机动喷雾(粉) 机 | 18m 及以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2310 | |
机动喷雾(粉) 机 | 18 马力以下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1620 | |
机动喷雾(粉) 机 | 18 马力及以上自走式四轮转向喷杆喷雾机 | 5380 | |
机动脱粒机 | 稻麦脱粒机 | 50 | |
机动脱粒机 | 玉米脱粒机 | 20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mm 以下饲料粉碎机 | 40 | |
饲料(草)粉碎机 | 400—550mm 饲料粉碎机 | 170 | |
饲料(草)粉碎机 | 550mm 及以上饲料粉碎机 | 240 | |
铡草机 | 1—9t/h | 170 | |
铡草机 | 9t/h 及以上 | 510 | |
旋耕机 | 单轴 1- 1.5m 旋耕机 | 100 | |
旋耕机 | 单轴 1.5-2m 旋耕机 | 280 | |
旋耕机 | 单轴 2-2.5m 旋耕机 | 540 | |
旋耕机 | 单轴 2.5m 及以上旋耕机 | 690 | |
旋耕机 | 双轴 1- 1.5m 旋耕机 | 180 | |
旋耕机 | 双轴 1.5-2m 旋耕机 | 480 | |
旋耕机 | 双轴 2-2.5m 旋耕机 | 930 | |
旋耕机 | 双轴 2.5m 及以上旋耕机 | 1020 | |
旋耕机 | 1.2-2m 履带自走式 | 2670 | |
旋耕机 | 2m 及以上履带自走式 | 5430 | |
微耕机 | - | 200 | |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 | 240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5m 以下 | 27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1.5-2.5m | 580 |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2.5m 及以上 | 81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3-5t 平床式 | 135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5t 及以上平床式 | 258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2-4t 循环式 | 162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4- 10t 循环式 | 477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10-20t 循环式 | 678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20-30t 循环式 | 870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30t 及以上循环式 | 1407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50t/d 以下连续式 | 450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50t/d- 100t/d 连续式 | 9300 | |
谷物(粮食)干燥机 | 100t/d 及以上连续式 | 20000 | |
碾米机 | 碾米机 | 150 | |
碾米机 | 垄碾组合米机(具备剥壳、清选、碾米、抛光功能) | 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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