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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印发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4〕22号)要求,加快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更新应用,不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为建设农业强省提供重要支撑。
二、报废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报废补贴范围
报废补贴范围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草)铡草机等9个机具种类。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犁、旋耕机、微耕机、青(黄)饲料收获机、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打(压)捆机等6个机具种类新增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并按现有规定测算确定补贴标准。后续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四、报废条件及要求
(一)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申请补贴的报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发动机、变速箱、转向器、前后桥、机架/机身),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申请补贴的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机可申请报废,对于严重残缺、非法拼装改装、来历不明的不予受理。
1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参照相关农业机械报废年限表(附件6 )。
2.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技术落后的农业机械,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3 .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四)报废农机数量要求。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多于3台(套)、8台(套)。其他报废机具数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其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数量不受限制。
五、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和发改部门确定。
(一)补贴标准
1 .通用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报废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额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并更新补贴额一览表》(附件3)。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类新机的有效证明。
2.非通用类报废农机补贴标准。对中央财政资金最高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没有涵盖的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草)铡草机和自行确定的6个机具种类,按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测算报废补贴额。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报废补贴额详见《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 )。
3 .更新农机补贴标准。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按《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及补贴额一览表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各地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
1 .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分配并直接下达,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补贴标准和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实施、资金测算、资金支付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2.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计划为依据使用。
3 .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六、回收拆解企业的确定
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经营范围应包含“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业务内容。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 NY/T2900—2022)等开展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工作。
(一)对有发动机部件及含废弃污染物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对常规机具且不含废弃污染物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是具有“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业务的市场主体。
(三)对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报废要求。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各地要在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等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回收拆解标准及方案。创新探索“谁销售、谁回收、谁报废、谁更新”的报废更新模式,支持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生产及经销企业成为报废更新市场主体。
(四)公布回收企业。拟从事老旧农业机械回收拆解的回收企业应自愿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在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回收企业的回收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内控监销及信息管理设备、报废档案制度等进行审核公示确定,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查,并向社会公布。没有符合条件回收企业的县(市、区)可与相邻市、县协调确定开展回收报废业务的市场主体。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农机。机主自愿将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并提供《报废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附件5 ,以下简称《承诺书》)。回收企业应核对机主和报废农业机械的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整机铭牌等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4 ,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回收企业对回收的农业机械应及时进行拆解并建立拆解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拆解档案应包括《确认表》、铭牌、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人机合影、拆解过程监控录像、残值支付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机主应在报废拆解前持《确认表》和牌证等资料,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注销。监理机构应通过甘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档案、报废补贴系统,核对发动机号码、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和机主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书》上签注相应的意见。对非机主本人牌证的由机主提出注销申请,监理机构核对资料后对本地牌证的办理注销手续、对非本地牌证的向原核发地监理机构致函协调办理牌证注销。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监理机构应核对其铭牌或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等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唯一性后签注相应的意见。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承诺书》等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公示,财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机主通过“一卡通”或对公账户兑现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报废农业机械补贴档案,补贴档案应包括报废农机补贴信息台账、《承诺书》、《确认表》、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拆解过程监控录像、补贴兑付凭证等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财政资金。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级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协调落实、督导检查、预警监测、违规查处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部门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加强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培育和网点布局。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开展便民服务。鼓励各地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安全监理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回收、拆解、销户、补贴“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农业机械生产及经销企业、农机合作社等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鼓励回收企业提供互联网+报废车回收、上门回收等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县级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各地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调度报送情况。要加强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日常调度和大数据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告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要跟进政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每年12月5日前,要将本年度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数等)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抄报市(州)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机监发〔2020〕3号)同步废止。
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机 型 | 类 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
拖拉机 | 20 马力以下 | 1500 | |
拖拉机 | 20( 含) ℴ50 马力( 含) | 3850 | |
拖拉机 | 50—80 马力( 含) | 7860 | |
拖拉机 | 80— 100 马力( 含) | 10840 | |
拖拉机 | 100— 160 马力( 含) | 13140 | |
拖拉机 | 160—200 马力( 含) | 18000 | |
拖拉机 | 200 马力以上 | 20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0. 5— 1kg/s( 含) | 3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1 —3kg/s( 含) | 55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3 —4kg/s( 含) | 73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10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 行 ,35 马力( 含) 以上 | 7200 |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4 行( 含) 以上 ,35 马力( 含) 以上 | 17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 行 | 72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3 行 | 125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4 行及以上 | 20000 | |
采棉机 | ― | 30000 | |
播种机 | 6 行以下 | 600 | |
播种机 | 6— 11 行 | 1200 | |
播种机 | 12— 18 行 | 1600 | |
播种机 | 18 行以上 | 2000 | |
水稻插秧机 | 2 行手扶步进式 | 740 | |
水稻插秧机 | |||
水稻插秧机 | 4 行手扶步进式 | 1740 | |
水稻插秧机 | 6 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2170 | |
水稻插秧机 | 6 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1720 | |
水稻插秧机 | 4—5 行四轮乘坐式 | 5400 | |
水稻插秧机 | 6—7 行四轮乘坐式 | 9930 | |
水稻插秧机 | 8 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25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悬挂式或 | 喷幅 18m 以下 | 540 |
机动喷雾(粉)机 | 牵引式喷雾机 | ||
机动喷雾(粉)机 | 喷幅 18m 及以上 | 15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11 — 18 马力 | 8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18(含) ℴ50 马力 | 38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 | 50 马力(含) 以上 | 4600 |
机动喷雾(粉)机 | 5(含) ℴ20kw | 800 | |
机动喷雾(粉)机 | 自走式风送喷雾机 | 20kw 及以上 | 930 |
机动脱粒机 | 10t/h 以下 | 270 | |
机动脱粒机 | 10(含) ℴ30t/h | 700 | |
机动脱粒机 | 30t/h(含) 及以上 | 13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转子直径 400mm(含) ℴ550mm | 320 | |
饲料(草)粉碎机 | |||
饲料(草)粉碎机 | 转子直径 550mm(含) 及以上 | 420 | |
饲料(草)粉碎机 | 6t/h 以下揉丝机 | 3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6(含) ℴ 15t/h 揉丝机 | 6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15t/h 及以上揉丝机 | 10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6t/h 以下 | 3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6(含) ℴ9t/h | 5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9(含) ℴ20t/h | 800 | |
饲料(草)粉碎机 | 20t/h 及以上 | 1500 | |
犁 | 单犁体幅宽35cm 以下 | 犁体数量 2—4 个 | 270 |
犁体数量 6—8 个 | 600 | ||
犁体数量 10 个及以上 | 1050 | ||
单犁体幅宽35cm 及以上 | 犁体数量 2—4 个 | 370 | |
犁体数量 6—8 个 | 1200 | ||
犁体数量 10 个及以上 | 1500 | ||
单犁体幅宽45cm 及以上 | 犁体数量 10 个及以上 | 2300 | |
旋耕机 | 1m≤耕幅<1. 5m | 240 | |
旋耕机 | 1. 5m≤耕幅<2m | 420 | |
旋耕机 | 2m≤耕幅<2. 5m | 690 | |
旋耕机 | 耕幅≥2. 5m | 840 | |
微耕机(涵盖耕整机 、微型耕耘机 、田园管理机、中耕机) | 自带动力 | 220 | |
青(黄) 饲料收获机 | 自走式青饲料 收获机 | 割幅≥1. 8m; 配套 发动机功率≥90kW | 13700 |
割幅≥2. 2m; 配套 发动机功率≥110kW | 17000 | ||
割幅≥2. 6m; 配套 发动机功率≥130kW | 20000 | ||
悬挂单圆盘式 青饲料收获机 | 割幅≥0. 9m | ||
2400 | |||
悬挂双圆盘式 青饲料收获机 | 割幅≥1 . 1 m | 3000 | |
割幅≥2. 1 m | 5400 | ||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药箱容量 20L 以下 | 2000 | |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药箱容量 20L(含) 以上 | 3000 | |
打(压)捆机 | 0. 7m≤捡拾宽度<1 . 2m | 1800 | |
打(压)捆机 | 1 . 2m≤捡拾宽度<2. 0m | 3600 | |
打(压)捆机 | 捡拾宽度≥2. 0m | 7600 |
甘肃省农业机械报废并更新补贴额一览表
机型 | 类别 | 报废补贴额( 元)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_ | 8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0. 5 — 1kg/s(含) | 4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1 — 3kg/s(含) | 82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3 —4kg/s(含) | 1095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 4kg/s 以上 | 165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 行 ,35 马力(含) 以上 | 10800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4 行(含) 以上 ,35 马力(含) 以上 | 2625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 行 | 1080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3 行 | 18750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4 行及以上 | 30000 |
播种机 | 6 行以下 | 900 |
播种机 | 6— 11 行 | 1800 |
播种机 | 12— 18 行 | 2400 |
播种机 | 18 行以上 | 3000 |
水稻插秧机 | 2 行手扶步进式 | 1110 |
水稻插秧机 | 4 行手扶步进式 | 2610 |
水稻插秧机 | 6 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 | 3255 |
水稻插秧机 | 6 行及以上独轮乘坐式 | 2580 |
水稻插秧机 | 4—5 行四轮乘坐式 | 8100 |
水稻插秧机 | 6—7 行四轮乘坐式 | 14895 |
水稻插秧机 | 8 行及以上四轮乘坐式 | 18750 |
采棉机 | ―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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