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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印发《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稳定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五良”协同配合,助力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八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动自主创新。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在省域内积极探索鉴定机制创新改革,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实行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加快推动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积极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
(三)坚持有升有降。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优机优补,推动差异化补贴。提高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辅助驾驶系统、防灾减灾和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等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采取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
(四)提高监管水平。优化升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和监理系统服务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智能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补贴全流程各环节监督管理。
(五)提升兑付效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结合省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1大类46个小类125个品目。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针对各市(区)提出的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补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2.农机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分档补贴额测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发布的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结合实际优化参数,制定发布全省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
2.补贴额测算比例。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可适当提高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测算。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财政部门。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包含中央、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与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考虑本地产业发展需求、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上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资金安排情况,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对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资金结转量大的县(市、区)调减资金。依据我省实际情况,各市、县暂不实施累加补贴。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区)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区),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或补贴机具数量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使用资金量控制在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以内。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省级财政要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也可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本级资金,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并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组织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本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同步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省农垦集团、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告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高风险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
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县(市、区)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监督抽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纳入国家粮食安全考核的内容,年度资金兑付进度不能低于95%。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强化鉴定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省级农机鉴定推广机构要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省域内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参与鉴定,并组织相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要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办理流程。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县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提高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全面公开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认真落实全省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持续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强化农财两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日前,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6个小类12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 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 1. 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 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 1喂(送)料机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 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1.6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水果打蜡机
16.1.4果蔬干燥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做青机
16.2.2茶叶杀青机
16.2.3茶叶揉捻机
16.2.4茶叶压扁机
16.2.5茶叶理条机
16.2.6茶叶炒(烘)干机
16.2.7茶叶清选机
16.2.8茶叶色选机
16.2.9茶叶输送机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
18.1.2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农用水泵
19.1.1潜水电泵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拉幕(卷帘)设备
20.1.2加温设备
20.1.3湿帘降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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