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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国家部委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精神,按照省政府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2024年9月26日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决策部署,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持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省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
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播种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列入全省农机报废补贴农机种类范围。扩大犁、旋耕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青(黄)饲料收获机、打(压)捆机5个机具种类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
四、报废条件
根据相关机械报废标准,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允许申请报废补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式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未达到报废年限的,存在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由各市确定。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牌证管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或“注册登记信息证明”;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严重残缺、改装、拼装以及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五、资金安排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含省级配套)和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安排。
2024年6月17日之前提交的申请,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机发〔2020〕4号)执行。
2024年6月17日(含)后提交的申请(含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优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兑付。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按《山西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表1)执行;二是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按《山西省农业机械报废并更新提高标准后报废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表2)执行。
对2024年6月17日(含)后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六、回收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备条件的回收企业自愿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样表见附表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商务部门同意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市要充分利用好回收企业,做好回收拆解工作,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要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保报废设备唯一性及数据安全。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和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负责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拍摄拟报废农机与机主合影留档,并向机主出具《山西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4,以下简称《确认表》)。报废机具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鼓励各县采取分散回收集中拆解方式,积极破解回收拆解企业数量少的难题。
(二)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拆解档案应包括原机主信息、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机身五个主要组成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过程要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报废机具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报废机具拆解影像资料保存年限应不少于3年。
(三)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机具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须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签注“已核查合法来源信息”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和身份证件到县农业农村部门领取《山西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附表5),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申领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
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能力。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及时审核并向购机户兑付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商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扎实推进工作。各市有关部门要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省级下达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资金兑付,扎实有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要优化补贴申请和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要优先兑付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申请。
(三)推行便民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通过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补贴政策上线、审核、兑现,实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一网通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在农业农村网站、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情况。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各市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并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和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农机装备部。2024年12月31日前,将本市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管理处、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和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农机装备部。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此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机发〔2020〕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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